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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后净身出户,法院撤销了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签得干干净净,房子车子全给妻子,自己一分不留,看着像深情,落到法院眼里却是另一回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把这份离婚协议里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撤销了。婚姻自由是底线,把债还清也是底线。案子不算大,说的事却和很多家庭有关。

郑某是某企业管理公司的有限合伙人。二〇二四年一月,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这家公司因为合同履行闹到法院,当地法院判决管理公司败诉,郑某要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千八百余万元补充赔偿责任。这笔钱,压在了他头上。

判决书是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到手的。四天后的二月五日,郑某就和妻子王某走进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四天,说短不短,说长也不长。一个月后,两人办完手续,签下离婚协议。同年六月,王某把其中一处房屋以九百四十万元的价格卖了出去。

协议的共同财产分割部分写得很清楚:两人共同出资、位于浦东新区的两处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共同出资购买的一辆汽车也归女方,另一方不要求现金补偿;双方还确认,上述财产已包含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已全部合法分割,无任何隐匿。字面上看,这是一份把家底清空、把债务留给自己的协议。

判决生效后,科技公司在五月十五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下来,郑某名下已经没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钱往哪里去了,顺着离婚协议往回看,脉络并不难理。科技公司随后起诉,请求撤销协议里房屋和汽车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庭上,郑某的说法是二〇一七年底就和王某实际分居,感情破裂才离婚,只是把手续延迟了,并非逃避债务。王某则称自己长期居住在国外,离婚意愿强烈。审理中两人都确认,离婚这件事上郑某不存在重大过错;王某还自认,另一套房屋价值约两千万元。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参照二〇二五年二月起施行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子女已成年、郑某离婚中无重大过错,两处房屋和一辆汽车却全部归女方、男方不要任何补偿,可供偿债的财产就这样减少,债权实现受到影响。起诉未超除斥期间,撤销范围未超债权限额,法院判决撤销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

浦东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赵超解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说的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低价交易,导致偿债能力下降、影响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行为。他补充说,离婚协议里的财产条款虽以解除身份关系为前提,财产部分更多体现财产属性,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则。

浦东新区人大代表孙晓琪点评得很直接:离婚财产分割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婚姻自由不等于可以随意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对普通人来说,这条线值得记牢:净身出户在现实里常常不是深情,而是躲债;债权人发现得早、主张得及时,撤销权才用得上,拖过除斥期间,就只能干看着。

——老徐说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