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卢霞
一、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原系普通朋友关系。因个人情感纠纷,张某心生不满,遂于2023年5月至7月期间,擅自冒用李某的微信头像、昵称及朋友圈照片,伪造了多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捏造李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内容,并配以经过剪辑的不雅视频。张某将这些虚假信息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发送给李某的父母及其他近亲属。
李某在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力下,出现严重失眠、情绪低落、自我否定等症状。2023年8月,李某经当地三甲医院精神科诊断为“焦虑障碍(中度)”,需长期服药并接受心理治疗。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当地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医疗费共计8,6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裁判结果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若构成,李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
1、张某的行为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名誉权侵权一般要求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张某冒用李某微信头像及昵称,捏造虚假聊天记录和不雅视频,属于典型的诽谤行为。其将上述虚假信息向李某家人传播,超出了私人沟通范围,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某因个人情感纠纷,故意捏造事实,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李某因此被医院确诊为焦虑障碍,产生了实际医疗费用;李某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还遭受了精神痛苦。李某的焦虑症与张某的诽谤行为之间存在直接、连续的因果关系。
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李某因张某的诽谤行为罹患焦虑障碍,精神痛苦程度较为严重,对李某的家庭关系及个人声誉造成了长期负面影响。综合考虑张某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的恶劣性、损害后果以及当地经济水平,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李某主张的50,000元过高,超出合理范围部分不予支持。
3、关于医疗费及赔礼道歉
李某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其因焦虑症产生实际治疗费用8,600元,依法应予支持。书面赔礼道歉及朋友圈公开致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影响、恢复李某名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手段侵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本案判决张某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书面赔礼道歉,既充分救济了女性受害者的人格权益,也通过司法裁判宣示了法律对妇女人格尊严的零容忍态度。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