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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产妇自觉胎动减少入院医方未尽快剖宫产,导致胎死宫内

本文内容以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原文为依据,案号:(2024)某民初48XX号。仅作普法学习,非法律建议,无任何引导医患对立的倾向。内容为:怀孕近39周的杨女士,此前一直在某区某保健院定期产检,各项关键指标均无明显异常。临近预产期,她发觉胎动比平时少了约三分之一,还伴有头晕和下腹胀痛,便于4月12日早上8点42分紧急入院待产。明明9点半和12点24分检查时,宝宝的胎心还維持在130次/分左右,医院也在上午10点55分就敲定了剖宫产方案,可直到12点10分杨女士才被推进手术室。更令人揪心的是,在手术室准备和麻醉的短短半小时里,死神悄然降临:12点38分麻醉平稳后,医生竟再也听不到胎心了!

【原告陈述】

2023年4月12日,原告杨某某在38+(6天)周某某被告处待产,诊断为妊娠合并上感、妊娠期糖尿、胎动减少等。经诊断为死胎。被告拒绝提供手术视频。

原告杨某某入院前1周头晕,门诊考虑妊娠合并上呼吸道感染,予以对症治疗,入院前3天自觉胎动较平素少,减少约1/3,现有下腹无规律胀痛。4月12日8时42分入院待产,9时30分检查胎心率128次/分,12时24分检查胎心率130次/分,12时38分麻醉后手术前经检查未闻及胎心。

到达手术室时间12时10分且已经做好术前评估及交接工作,但从原告杨某某进入手术室至麻醉后未闻及胎心已将近30分钟。原告杨某某在入院时腹中胎儿各项指标正常,二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未重视原告杨某某的手术进度,未及时采取剖宫术,导致胎儿取出后经新生儿抢救后无效死亡。

【尸检结果】

杨某某之女符合宫内脐带真结形成,致缺血缺氧,宫内窘迫、羊水吸入,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鉴定结果】

医疗过错系损害后果发生的同等原因。

【医疗过错】

医方在病情评估中已经预见到待产过程中可能出现胎儿窘迫、胎死宫内,需密切监测胎心音及产兆,但是当胎监提示不典型且有宫缩时,医方未立即行剖宫产。因此,医方在发现杨某某胎监不典型且有宫缩时未尽快手术,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区某保健院担责50%赔偿35834元。

【案例警示】

1、本案是一起由罕见产科并发症(脐带真结)与医方产程干预迟缓交织引发的典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相较于常规的新生儿死亡案件,本案的判决金额看似不高(三万余元),但其背后隐藏的“死胎”赔偿法理、手术室监护盲区、尸检的定案作用以及多因一果的责任划分逻辑,具有极深的实务探讨价值。

法院最终判决的三万余元赔偿,主要涵盖的是产妇因本次分娩产生的直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失去胎儿所带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也解释了为何本案的总判赔金额相对有限。

2、司法实务中对“不可预见”的审查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病因的不可预见”,第二步是“危险征兆的不可预见”。医方的过错不在于“未能查出脐带打结”,而在于“未能对胎心异常这一危险征兆作出及时、果断的临床干预”。这种界分,确保了裁判既不苛责现有的医学技术水平,也不放纵医疗过程中的怠于履职。

3、本案鉴定意见特别指出,产妇入院时胎监提示“不典型”,且宫内复苏后无改善。当出现不典型图形(如基线变异减少、频发变异减速等)时,提示胎儿储备功能下降。

从法律视角的举证责任来看,当医方记录了“胎心不典型”后,其后续的诊疗行为必须与这一高风险状态相匹配。如果医方仅仅是持续观察,而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宫内复苏措施,或者在复苏无效后未果断启动终止妊娠的程序,就会被法庭认定为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4、虽然本案并非最紧急级别的即刻剖宫产,但在产妇存在胎动减少、胎心不典型的背景下,医方的术前准备时间明显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