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行政处罚背后,竟藏着三份关键信息矛盾的检验报告与断裂的数据链条?河南商人张先生的公司因一批防护服抽检不合格被罚253万余元,可他追查后发现,处罚依据的检验报告不仅版本混乱、照片造假,并且整个报告不显生产企业信息,更核心的是,抽检样品归属至今无法确认。如今公司损失超600万濒临破产,他的权益维护却屡屡碰壁,纪检单位称“不归其负责”,相关部门对核心疑问迟迟不回应,这场横跨多部门的权益维护困局,究竟藏着多少未解之谜?
罚单背后:253万罚没款与断裂的数据链条
事件始于2022年3月,张先生从河南世华医疗用品公司进购8万套批号为A6的防护服,合同总价238.88万元。而采购方国械山东公司的相关数据却充满矛盾:其和淄川区卫健单位的上级单位采购同为世华防护服合同数量为99450套,远超向张先生公司的8万套采购量;向法院提交的同批号销售清单更是达81500套,意味着至少1500套同批号产品来自其他渠道。


(合同书,当事人提供)
同年9月,该批防护服被淄博市市监单位抽检,委托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下称“检验研究院”)检测。12月,淄川区市监单位执法人员孙某鹏依据该院Y0829013号检验报告,对张先生公司作出253.76万元罚没款处罚。蹊跷的是,相关送达回执显示,Y0929013、Y09014号(收到的编号是"08"而送达回执编号显示是"09")两份报告已于当年10月送达,但张先生始终未收到Y14号报告,且孙某鹏后续称发给张先生的那份处罚报告“不起法律效力”,如今该处罚报告已提交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但检验研究院与淄川区市场监管单位均不认可。


(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供)
更关键的是抽检数据的矛盾:处罚报告显示170型号防护服销售数量2000套(笔录有记载),但抽检报告标注的抽检基数却为3350套。在同一批号产品存在多个供货来源的情况下,淄川区市监单位从未核实抽检样品到底来自张先生公司的8万套,还是其他渠道的1500套。

(送达回执,当事人提供)
关键证据存疑:同图报告+示例照片,合规性遭严重质疑
涉案处罚依据的Y0829013号检验报告真实性存疑。张先生在权益维护中发现,该报告不但没有生产企业信息,且存在三个版本,淄川区市监单位送达版、提交法院版、检察院卷宗版,并且关键信息存在多处矛盾:受检单位标注不一,水印情况不同,其持有版第一页"有水印",受检单位是"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卷宗版第一页"无水印",受检单位是"淄博市淄川区应急管理单位。批准人签字字迹有明显区别;同一检测项目结论相悖,如鹿某树检察人员调取的版本显示某项目“符合”标准,而送达版与法院版均标注“不符合”。
更严重的是,检验研究院出具的Y0829013号与Y0829014号报告,核心抽检信息(单位、型号、批号等)不同,但所附防护服检材照片完全一致。该院对此解释为“使用无企业信息的示例照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声称“示例照片合规”,但这一说法明显违背《医疗器械监督抽检报告照片使用规定》。第二章、第三条:监督抽检报告应附产品实物照片,照片内容需真实反映抽检样品状态,包括以下要素:拆除包装后的样品实物照片:清晰展示产品整体外观、关键部位及标识,确保无遮挡或修饰,避免使用概念图或示意图。内外包装实样照片:完整呈现包装材料、标签信息及储存条件,便于验证产品合规性。检测程序规范。一份无生产厂家信息的示例照片根本无法证明检材归属,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此外,张先生团队核查发现,研究院卷宗中一份说明称委托方明确检材为“造假产品”,但委托方淄博市市监综合执法支队否认出具过该说明;原始卷宗记载的检测标准与最终报告结论矛盾,且未附检材封签照片、送检交接凭证,证据链存在缺陷。
程序漏洞叠加:监管与司法环节均现违规疑点
淄川区市监单位在案件办理中存在多重程序漏洞。其一,关键证据《现场笔录》缺失第2页,且调查认定的销售数量与实际清单严重不符,无法确认抽检样品归属。其二,管辖权限违规,淄博市市监单位10月8日才指定其管辖此案,但该单位9月27日就提前送达检验报告,且送达时接收方授权手续尚未生效。其三,未依法履行行刑衔接义务,该案涉案货值超238万元,且生产企业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但该单位未移送线索,直接作出行政处罚。
淄川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关于检验报告存在多个版本的质证意见,在判决文中未予以充分回应,该案涉案货值较大,且存在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当事人认为符合移送公安机关的条件。同时,按照《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寄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出具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相关材料寄送至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将检验报告送达本辖区被抽样单位和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的相关检验报告应送达至其代理人。但到目前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涉案生产企业均未收到相关通报,案件程序合规性存疑。
权益维护之路:多份文书递出,却遭多部门“软拒绝”
为挽回损失,张先生启动多重权益维护:2025年向淄博市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检验研究院涉嫌虚假报告案移送侦查;向淄川区法院申请听证,列举报告造假、监管违规等五大核心问题;向中央第九巡视组(巡视山东)最高检巡视组。国家信访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总单位。药品监督管理总单位等部门提交控告信,直指法院存在部分问题、检验机构造假、派出所不立案、省药监单位敷衍等问题。其中,济南舜华路派出所出具的函件显示,检验研究院承认Y0829013号报告由其出具,但对版本矛盾问题“无法解释”,且认可报告“存在问题”。而监察部门对其反映的问题,仅以“不归其负责”回应,未作实质处理。
张先生明确指出: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报告存在多个版本且关键信息不一致,其真实性与严谨性令人质疑,且未按规定通报外省企业违规信息;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信访单位回复引用法规错误、扭曲事实;淄川区市监单位经办人涉嫌失职渎职,使用无效报告处罚且未移送犯罪线索。但是目前济南舜华路派出所对明确证据己受案。同时,他提交报案材料,请求侦查“一报告多版本”是否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并说明未理赔的核心原因是行政处罚依据虚假、程序不合规。
针对相关质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信访单位曾作出回复,称检验报告“不是虚假报告”,使用示例照片等情况符合规定。但从事实层面看,其回复存在法规引用错误、歪曲报告受检单位不一致等问题,未得到有效认可。依据《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相关规定,检验机构应坚持科学、独立、公正、权威的原则,确保检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而涉案检验报告在样品管理、检验流程、报告出具、报告送达等多个环节均违反了该规范要求。
事件深析:多重矛盾交织下的监管与司法拷问
这起案件看似是简单的行政处罚争议,实则暴露出医疗器械监管全链条的深层漏洞。检验报告作为行政处罚的核心依据,其真实性是公正执法的前提,但涉案报告出现“一报告三版本”“两报告共照片”“示例照片充数”等问题,直接违反《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和《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让后续处罚失去合法基础;检验机构以“示例照片”搪塞,折射出内部质量管理的严重缺失。
行政执法与司法环节的合规性同样堪忧。淄川区市监单位在未查清样品归属、关键数据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行政处罚的核心前提根本不成立;其越权执法、关键证据缺失、未履行行刑衔接义务,违背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淄川区法院忽视证据瑕疵与犯罪线索,直接判决,难以保障司法公正;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单位信访单位的回复,则让企业权益维护陷入“程序空转”,加剧了矛盾。
张先生的权益维护核心,本质是追问三个关键问题:涉案报告哪份为真?抽检样品到底归属哪家企业?相关部门履职违规责任如何划分?这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生死,更直接影响医疗器械监管体系的公信力。医疗器械关联公共卫生安全,检验的严谨性、执法司法的公正性,是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最后防线。若此次乱象得不到彻查,不仅会让企业对监管司法失去信任,更可能埋下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截至发稿,关于检验报告核查进展、监管履职审查、案件是否移送侦查等核心问题,仍无明确官方回应。这场横跨多部门的争议何时能尘埃落定,监管与司法环节的漏洞能否借此完善,值得持续关注。

(受案回执,当事人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