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种混淆概念,对通报所陈述事实的故意歪曲,说严重一点是典型的舆论炮制!
通报中已明确说明外协方所提供的仅是救护车与两名司机,关键的ECMO设备是在用状态随病人以及转出医院的医护人员两名上车的。
ECMO设备已在使用,况且有院方两名医护人员随同,转运服务费有什么理由要含此项费用呢?所以通报称已责令退回多收费用。此设备首用耗材与开机费确实昂贵,日续用费千元左右,如果是外协方的设备并首用,2.8万连首用耗材与开机费都不够,市场化运行下,真有这样的良心吗?
医院有没有责任?我的看法是有。从职责上看住院期间的转运业务职责在医务科之类部门,医生联系转运工具显然有职责划分不清之嫌。高效、准确、负责的医务管理是医院医疗工作的保障。
此外,通报行文中对事件节点逻辑要素的描述有改进之处,在告知上不那么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就为炮制者提供了漏洞。
救护车问题披露有不少,市场化机制下,节制管理需要跟上,否则易放大人性中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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