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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律师:拒赔“植入大脑内分流器”怎么办?

一、案情简介2023年5月,天津市民魏女士为其刚满一周岁的女儿投保了一份保额8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初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天津市民魏女士为其刚满一周岁的女儿投保了一份保额8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符合条款定义的轻症疾病,可获基本保额30%的赔付即24万元。

2024年初,孩子因持续哭闹、头围异常增大前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就诊,经核磁共振检查确诊为“脑积水”,并伴有脑发育不良。医生建议立即行“右侧侧脑室腹腔分流术”,以缓解颅内高压,防止脑组织进一步损伤。术后体内成功植入磁性调压分流管,病情趋于稳定。

出院后魏女士依约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要求支付24万元轻症保险金。

不过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决定通知书》,理由是:“本次手术虽涉及分流器植入,但未明确证明存在遗传性或先天性疾病以外的原因导致脑积水;且根据病历记载,患儿同时存在‘甲基丙二酸尿症伴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属于遗传代谢病,故本次事故属于免责情形。”

更令人不解的是,保险公司还提出:“即便不属于遗传病,‘植入大脑内分流器’本身只是治疗手段,并非独立疾病,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面对这一连串专业术语和冰冷答复,魏女士陷入困惑:明明做了合同里写明的手术,为什么就不能赔?

这刚好是咱们眼下得探讨的核心之处,——当医学事实与保险条款碰到一起之时,法律得怎样去平衡权利跟义务呢?

作为一名曾在法院系统任职多年、审理过数百起保险纠纷案件的前员额法官,又曾担任多家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我深知此类案件背后的复杂逻辑。今天我们就以一个真实背景改编的案例为引,深入剖析“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为何会被拒赔,以及如何依法维权。

二、保险合同如何定义“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我们先来看这份保险合同对“植入大脑内分流器”的具体定义: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是指确实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以缓解升高的脑脊液压力。必须由脑神经专科医生证实植入分流器为医疗所需。

先天性脑积水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轻度颅脑手术”、“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及“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从条文表面看,该定义强调了三个核心要素,必须实际进行了脑室内分流器植入手术,手术目的必须是为了缓解升高的脑脊液压力(即颅内高压);需由脑神经专科医生确认该手术具有医学必要性。

值得一提的是,该条款根本未要求必须弄清楚脑积水的具体病因,也未将“非遗传性”“获得性”作为前置条件,举例而言,只要符合那三项客观标准,无论脑积水是由感染引起、出血导致、肿瘤压迫所致还是代谢问题造成的,都应算作符合条件。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支持。

某地法院在审理相似案件时,明确指出:“保险合同中将‘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归类为轻症疾病范畴。这表明其目的是针对特定医疗行为的风险覆盖范围而非对原发病因进行评判。”这样的表述既清晰又明了了有关风险涵盖的范围和目的性问题。

法院也觉得,保险公司不能拿“可能有遗传因素”当不赔的理由,除非能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个病因直接让手术没医学上的必要,或者这就是合同里清清楚楚排除掉的“先天性脑积水”。

那所谓的“先天性脑积水”,一般指的是出生时就已存在的结构性脑室扩张,还伴有基因异常或发育畸形等情况,在这个案子中,虽然患儿有代谢性疾病,但他的脑积水是出生好几个月后逐渐出现的,经影像学动态观察可确定在进展加重,显然不在“出生就有的”范畴内所以保险公司以“先天性”来设排除条款,根本没有事实依据。

除此之外,关于“这只是治疗手段不是疾病”的抗辩更是站不住脚。

现在的重疾险,早已摆脱了传统的“疾病名称主义”模式反过来用“功能受损害,再加上临床方面的干预”这双重标准,来划定保障的范围。

比如“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主动脉内支架植入术”之类的都归在这一类,

将“植入大脑内分流器”纳入轻症保障,正是保险公司基于临床风险评估自主设计的产品内容,一旦承保,就不得事后否定其独立性。

作为一名985高校法学专业毕业、长期深耕保险法领域的律师,我可以负责任地说:保险公司的这种“选择性适用条款”行为本质上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和公平交易精神。

三、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植入大脑内分流器”的理赔条件

很多患者家属在术后才开始关注保险条款,往往发现材料准备不足,影响理赔进程。这样怎样才能准确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理赔条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逐一排查:

1.手术记录是否清晰载明“脑室分流器植入”

这是最关键的证据。仅凭出院诊断写“脑积水”是不够的,必须有手术记录明确记载:

手术名称:如“右侧侧脑室—腹腔分流术”

分流管型号及品牌

手术入路(如钻孔位置)

是否在神经导航或影像引导下完成

脑室端置入深度(一般9–12cm)

这些细节不光能证实手术是真的,还能表明它挺复杂且有医学上的必要,

2.病历资料能否反映颅内压增高症状

虽然条款未强制要求列出所有症状,但结合医学常识,以下表现可作为辅助证据:头痛、呕吐(尤其是晨起喷射状呕吐),视乳头水肿(眼底检查报告),意识障碍、嗜睡甚至昏迷,癫痫发作,婴儿头围快速增大、囟门膨隆。

特别是对于婴幼儿而言,家长可得赶紧把生长曲线图存起来,而且还得定时去体检做记录,弄出一个完整的时间线出来哈,

3.是否由神经外科或脑科专科医生主导诊疗

条款中着重凸显需由脑神经专科医生进行确认,也就是说普通内科、儿科医生的意见或许不足以满足理赔要求,建议就医时主动要求神经外科主任医师主刀或来会诊,而且其参与决策的过程得在病程记录中体现。

4.排除“先天性脑积水”的可能性

若患儿出生时,便有脑室扩张状况,或产前超声显示,存在脑积水,此时需格外留意。这时应着重收集出生后的影像对比资料,例如新生儿期与发病期的CT、MRI等,以此证明脑积水是后期发展所致,并非出生时便有的缺陷。将“格外留意”改为“特别加以关注”,“着重”改为“重点

在我经办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出生时,B超检查发现有轻微脑室增宽,但未达到诊断标准,六个月后,因急性颅高压住院,经影像检查发现脑室明显变大,我们通过调取产科档案及新生儿随访记录,成功论证这属于“迟发性继发性脑积水”,最终获得全额赔付。

四、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理由及专业反驳观点

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我发现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虽五花八门,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套路,每一种都有相应的法律应对策略。

拒赔理由一:“该手术仅为治疗方式,不属于重大疾病”

反驳观点:合同已将其列为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得事后否认其保障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尤其对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条款须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更重要的是,《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试问普通人看到“植入大脑内分流器”被列入轻症清单,难道不会合理期待其可以获得赔付吗?保险公司一边将其纳入产品宣传亮点,一边在出险后声称“不算病”,显然是自相矛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拒赔理由二:“存在遗传性疾病,属于免责范围”

反驳观点:遗传病脑积水成因,保险公司负有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好多保险公司常用的话术是:“病患得了XX遗传病,所以脑积水是它引起的,算免责情况,”这类说法挺有迷惑性的,可实际上是偷换了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主张免责的,应当对其免责事由的存在及其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仅仅证明患者有某种遗传病还不够,还必须证明:

该遗传病必然导致脑积水,

分流手术是为了治疗该遗传病本身而非缓解颅高压;

若无该遗传病,就不会发生脑积水。

可改写为:但在实际情况里,好多遗传代谢病(像甲基丙二酸尿症)确实有可能并发脑积水,不过也有可能是单独发生的事儿,要是保险公司没法拿出权威的医学鉴定意见来支撑他们的说法,那法院一般是不会认可的。

我于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一桩类似案件,保险公司获取一份内部医学顾问的书面意见,欲以此证明“是代谢异常致使脑积水”,但经我方组织专家举行听证会,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他诱因,诸如病毒感染、出血吸收障碍等,最终判定保险公司败诉。

拒赔理由三:“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反驳观点:症状轻微或未经确诊不应视为“明知”

部分公司在投保回溯时发现,患者曾在投保前有过头痛、头晕等症状,便以此主张“未如实告知”。

需要注意《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仅涉及那些能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是否调整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而且只有在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重大过失未予告知时,保险公司才可解除合同

对于儿童而言,早期那些症状往往是隐匿的,也没有特别明显的特征,家长根本难以往严重病症方面去考虑,比如案例中的小孩,此前不过是偶尔哭哭闹闹、睡眠不踏实,压根没被医生诊断为神经系统疾病,在此情形下,硬要让家长主动申报“未来有可能出现脑积水”,着实不太合理。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能够通过设定等待期、限制最高赔付额等方式有效控制风险。因此不能在出险后反悔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规避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发生。

拒赔理由四:“外送检测机构不属于指定医院”

反驳观点:检测机构附属主诊医院,属于合理延伸诊疗行为

近些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医院,因为设备存在一定的局限,于是把部分高端检测业务,外包给了第三方机构,像华大基因啦、金域医学这类的。保险公司常常就以这一情况,来拒绝赔付相关的费用。

但司法实践已形成共识:只要检测项目由主治医生开具医嘱、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样本来自住院期间采集,且结果用于临床诊断决策,就应视为整个诊疗过程的一部分。

就像某份判决书里讲的那样:“现代医学那可是高度专业化的,随便哪一家医院都没法拥有全部的检测能力,要是把外送检测给排除掉,那就跟变相把保险责任范围给缩小了似的,这可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合理期望。”

结语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这听着挺生僻的理赔项目,背后藏着的是无数家庭在疾病面前的无奈与挣扎,当一个孩子刚做完开颅手术,父母最急需的可不是一张拒赔的通知,而是一句暖心的承诺能兑现

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是集合社会力量分散个体风险,而不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制造拒赔陷阱。当我们签下保单那一刻,买的不仅是数字,更是危难时刻的一线希望。

作为一位既懂审判逻辑、又熟悉保险公司运作机制的律师,我想说的是:正义不会自动到来,它需要专业的人去推动。

我曾在法院的庭审席上耳闻目睹了许多人生的悲欢离合,又在保险公司的会议室里见识了条款设计的精妙算计。正是这些经历让我更加坚信: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解释条文之上,更是在于守护人性的光辉与温暖之中所体现出的真实意义和价值所在之事不容小觑。

要是你或者家人碰到类似的理赔麻烦,可别轻易就放弃,把每一项医疗记录都好好留着,把时间线和逻辑链理顺了,要是有必要就去找专业的法律帮忙,你不用一个人去面对那复杂庞大的保险体系。

毕竟每一次成功的理赔,都是对契约精神的一次捍卫;每一个胜诉的判决,都在悄悄改变这个行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