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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提异议,诉求遇波折:一项引水工程相关诉求的处置过程

工程提异议,诉求遇波折:一项引水工程相关诉求的处置过程一、讨薪纠纷与初始信访,未引发激烈冲突2015年,陕西务工者柯先生
工程提异议,诉求遇波折:一项引水工程相关诉求的处置过程一、讨薪纠纷与初始信访,未引发激烈冲突

2015年,陕西务工者柯先生赴河北某县铁岭村铁矿务工,工程结束后,矿山李姓负责人拖欠其1万元工资。多次协商未果后,他向当地劳动部门寻求帮助,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证实劳动关系,诉求未获支持。柯先生情绪低落借酒消愁后,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求助追回劳动报酬,刚进入大院两步便被拦下。

他表示,三名执勤人员将其带至大门东侧无监控区域,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导致其左眼留下后遗症,过程中手机亦被拿走。之后,相关工作人员扣押其手机,删除相关记录,将他送至勘察所,询问其诉求并要求书写保证书,柯先生未予配合,对方最初曾计划让其离开。2017年5月,经村委会协调,拖欠工资得以结清,但柯先生就“肢体接触致伤”一事持续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情况。相关部门对其诉求虽回应较为消极,但未采取强硬措施。直至2019年当地洪山镇脱贫引水工程启动,柯先生因对该工程提出相关意见,遭遇了不同以往的处理方式。

二、引水工程提意见,信访诉求处理方式转变

1997年,柯先生与胡某富调换承包地后,自行出资修建出行道路。2019年洪山镇脱贫引水工程启动,工程运输砂石的大型车辆碾压导致该道路损毁,相关部门未认可相关责任。柯先生向负责工程的洪山镇原相关负责人及镇政府提交道路修复诉求,均未得到明确回应;他向镇纪检部门反映该负责人履职相关问题,相关人员因此受到警告处分,双方产生分歧。据柯先生补充,其前往西安办事期间,相关方以“抢修”名义进入其承包地施工,他对该施工的必要性及相关资金使用合理性提出疑问,称施工相关费用达4万元——此前他曾提出自行维修方案,预计仅需2万元资金,而相关部门仅同意支付1万元,不足以覆盖材料成本。

2021年柯先生从西安返回,发现施工仍在继续,上前沟通时对方报警,他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此后,柯先生两次外出期间,施工方均在其不在场时继续施工:2025年8月24日其前往山西办事时,施工队进入承包地施工;12月15日前往安康时,对方趁其不在家进行路面硬化。据柯先生了解,施工负责人为陈姓人员,其亲属担任当地村主任。

持续反映相关问题过程中,柯先生感受到处理方式的变化。据其表述,当地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马姓人员在洪山镇原相关负责人安排下,以“先安抚后协商”的方式与他沟通。2021年1月,相关部门通过其同乡协调,向其支付28000元款项用于安抚,后续该款项被关联至相关处理程序。半年后柯先生再次信访时,两名公安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其“只要停止信访,相关诉求可协商解决”,缺乏法律知识的柯先生按引导提出38万元诉求并录音留存,该录音后续被司法机关作为相关认定的依据。

2021年10月,柯先生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11月,洪山某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协商解决问题”为由将其通知至派出所,当时洪山镇政府司法所相关女性工作人员亦在场,但未就相关事宜向柯先生询问核实。之后,马姓人员在未出具合法文书的情况下,将其带至当地相关机关(跨区域),途中再次扣押其手机,删除道路损坏照片等相关材料,随后以涉嫌寻衅滋事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3月,当地检察机关以该罪名提起公诉,相关事宜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2022年3月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当地某法院未将柯先生提交的通话录音、就医记录等材料作为定案依据,采信了相关执勤人员单方陈述及马姓人员提供的“柯先生2021年7月向相关部门邮寄反映材料”的相关材料,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柯先生在羁押期间提起上诉,未获改判;服刑期间,他曾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均未得到明确支持,刑满释放当日未前往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此外,他表示2021年6月,相关公安机关还通过法院,划扣其微信账户内14000余元务工收入,该款项为其家庭生活开支来源,他认为该划扣行为缺乏明确依据且与案件无关联,至今未返还。

三、引水工程意见为诱因,相关处理过程梳理

柯先生始终认为,其遭遇的一系列处理均源于2019年针对脱贫引水工程提出的相关意见,核心诉求包括:一是核查洪山镇原相关负责人、马姓人员等人的相关行为;二是对寻衅滋事罪判决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审查并纠正;三是撤销对28000元款项的退赔强制执行决定,返还被划扣的14000元资金;四是要求相关部门修复损毁道路,核查扶贫资金使用及土地使用权相关问题;五是停止可能涉及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停止对其身份证、手机号的相关监控行为。

从法律层面而言,寻衅滋事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无事生非、扰乱社会秩序”,而柯先生的所有行为均基于“肢体接触致伤”的权利主张及对引水工程的相关意见,属于诉求表达范畴,并非“无故扰乱公共秩序”,不应将正常诉求表达等同于违法犯罪行为。

引水工程作为当地重点脱贫项目,相关部门处理群众意见本应遵循“程序正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原则。但柯先生提出相关意见后,其信访诉求的处理方式发生明显转变:28000元安抚款项与后续的刑事追责形成对比;被引导提出的38万元诉求被作为相关认定的关键依据,而相关引导过程未被充分核查;司法程序中,相关执勤人员陈述被采信,柯先生提交的通话录音、就医记录等材料未得到充分考量。同时,对其身份证、手机号的监控行为,可能涉及侵害公民隐私权。

四、结语

这场纠纷的核心,是群众对重点工程提出意见后的诉求解决困境。期待相关部门聚焦核心争议,全面核查事实真相,回应柯先生的合理诉求,包括停止可能涉及侵害隐私权的相关事宜,给出明确处理结果,也让公众看到基层在处理群众诉求与重点工程相关意见时坚守公正底线的态度与行动。

这场纠纷的核心,是群众对重点工程提出异议后的权利救济困境。期待相关部门聚焦核心争议,全面核查事实真相,回应柯先生的合理诉求,包括停止隐私权侵害等事宜,给出明确处理结果,也让公众看到基层在处理群众诉求与重点工程异议时坚守公正底线的态度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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