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好心给乡里捐献10万,让乡里扩建公路,结果公路修好两年,捐款却迟迟没有
湖北,男子好心给乡里捐献10万,让乡里扩建公路,结果公路修好两年,捐款却迟迟没有到账。最后,村委及代表给他多次打电话、发信息都不回,后来才得知他一直躲在国外。最终,镇商会作为受赠主体将他起诉,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这场纠纷起源于湖北某镇的道路扩建项目。2023年,镇政府与村委会规划翻新一条狭窄的路基,因为资金缺口大,干部动员常年在外经商的有钱乡贤支援。张某在国内外都有生意,经济条件不错,接到电话后爽快承诺无偿捐赠十万元。为了保险起见,村干部还让张某签下了捐赠意向书。然而,路面铺好后,张某却找借口不肯付钱。村委会成员多次发信均石沉大海,后来得知张某已经躲去国外。村委会和镇商会非常困惑,这种自愿捐赠的钱,如果捐赠人反悔,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强行追回。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写了承诺书却不给钱的行为早有先例。2018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判决过一起案件。2016年年底的一场公益拍卖会上面,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为了提升企业名誉,宣布向北京某公益基金会捐赠五十万元用于西部山区建设图书室。李先生当场签署了协议,但后来公司只汇款十万元,剩下四十万元拖了两年不给。李先生狡辩说赠与合同是无偿的,企业能随时撤销。2018年初基金会将其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当时施行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以及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具有扶贫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最终判决李先生的商贸公司限期付清四十万元。法律之所以对慈善捐赠有严格的强制规定,还要追溯到更早的社会事件。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时,全国掀起募捐热潮。当时少数企业在节目中举着巨大的捐赠牌赚足了名声,事后却拒绝兑现,导致追偿极难。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民政部开始推动慈善立法。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第六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确,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财产的,受赠人可以直接要求交付。虽然法律给遇到极度困难的人留了退路,但张某在国外生意正常,显然必须履行捐赠合同。与张某逃避责任的做法不同,浙江省在乡村振兴建设中,已经摸索出了用制度防范风险的办法。与张某逃避责任的做法不同,浙江省在乡村振兴建设中,依托“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摸索出防范乡贤捐赠纠纷的成熟做法。在千万工程推进过程中,不少村镇邀请驻村法律顾问提前介入乡贤捐赠事宜,规范书面捐赠协议,明确付款节点、资金用途、公示要求,把权利义务落到纸面上,减少口头承诺带来的风险,保障项目顺利落地。浙江的成功经验说明,乡村建设需要合同约束。回到湖北的案件中,镇商会作为受赠主体,在多次联系张某无果后,将诉状递交到了法院。庭审时张某并未回国,该案法院结合证据,依法判决张某履行10万元捐赠义务。对于身处境外的当事人,法院会依法适用涉外送达等程序保障后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