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宁波晚报自书遗嘱中,“炯”错写为“烔”,且“外甥”写成了“外孙”,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外甥发现遗嘱,要求继承遗产遭拒2023年3月13日,李炯通过微信联系张二姐称:“本人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本人接受遗赠。以下内容和图片麻烦转发给张大姐”。并将案涉遗嘱照片发送给张二姐。同日,张二姐将上述内容及照片转发给张大姐。张大姐不认可遗嘱内容,李炯与之协商不成,只能诉至法院。被告认为遗嘱多处出错不应当视作有效法院判决遗嘱虽有瑕疵,仍合法有效法官说法奉贤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刘雅表示,遗产系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公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的类型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立遗嘱及接受遗嘱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不同遗嘱形式有各自独特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应符合法定要件。为确保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使变更遗嘱内容也必须符合上述要件。否则在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该变更系被继承人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变更内容将认定为无效。代书遗嘱指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应签名、署期。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立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的遗嘱。以上遗嘱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二,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遗嘱仍属无效。受欺诈、胁迫、伪造的遗嘱无效。第三,错别字、署期等轻微瑕疵不一定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对于类似本案中的名字错别字、署期等瑕疵,在结合被继承人受教育程度、当地语言及日常书写习惯、身体状况及其他查明的相关事实等可以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影响遗嘱效力。遗嘱系被继承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