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配周满芝被判八年,宣扬和平统一成罪?台法院首次定性大陆为敌对势力,陆配作家上官
陆配周满芝被判八年,宣扬和平统一成罪?台法院首次定性大陆为敌对势力,陆配作家上官发长文八点质疑因言获罪!上官乱发文指,台湾第一位被重判的陆配案,疑点重重:陆配周满芝案是近40年来,台湾无数桩G安案件中,第一桩定谳的涉陆配案件。此前,所有G安案件的主嫌,不是台商、台干就是退役军人。但是这个案件疑点重重。1、陆配周满芝2004年来台,成立新住民相关协会,担任台湾新住民关怀总会理事长,被认为是替中国大陆发展组织,宣传统战思想,但是一直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她是大陆的代理人,更像是自发的立场,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所以,一审被判无罪。但问题是,重审之后,依然没有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周满芝是接受了大陆的指挥、资金,但是,她的「立场」和「言论」本身被认为足够定罪,所以重判八年。所以这是言论罪?2、之所以发回重审,是因为依据台湾G安局回函,认定周女接触的陆方组织是统战部控制。原因是认为周受「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指示,在台湾筹备「中国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分会。可是,这个所谓的「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并不属于统战部管辖,而是民政部——中国大陆所有的民间团体都归民政部管辖,所以这个协会本质上和什么登山爱好者协会没区别。台湾掌握了什么证明,证明这个协会属于统战部控制?如果说是从他们平时的言行,那怎么区分,这是民间团体自发的情感行为还是受官方控制?又怎么证明「中国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分会受统战部控制?3、「周曾到大陆湖南省会求见统战部长黄兰香,向陆方寻求资助,让她在台湾发展组织,宣传一国两制」——这个表述非常微妙,「求见」、「寻求」,有两层意思,第一,这个动作是周满芝主动去恳求的,第二,没有下文,看起来并没有成功求见,也没有得到资助。那么,这样还能证明她是受控制吗?4、同样,「周满芝2019年成立台湾新住民关怀总会,曾安排在台举办「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向大陆政府单位争取经费,活动目的与统战思想有关,虽博览会因资金未到位而中止,周满芝仍持续为大陆发展组织,被依违反G安法等罪嫌起诉。」——她成立协会,以此为名,向大陆政府争取经费,结果非常明确——失败,「因资金未到位而中止」。综合以上几条,只能说明周是基于自己的立场,有一系列自发的行为,均以失败告终。如果真是「受控」,真是被大陆安排来搞统战,怎么可能混得如此心酸呢?5、也正因为以上疑点,所以,一审认为,「无法认定她有被对岸吸收招揽陆配、新住民、新住民二代事实,检方也未举证她有直接或间接获得大陆资金,且站台支持特定候选人,与一般选举拉票情形雷同,判决无罪。」6、但问题在于,「最高法院认为两岸局势严峻,加上修法后规定只要受渗透来源资助或指示,主导、资助或发展组织,皆构成犯罪,撤销发回更审。高雄高分院更一审依据G安局函复,认定周满芝接触的陆方组织「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及「中国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均为省级统战部控制,而非单纯民间交流组织。」最高法院的判决依据跟证据链条都无关,一句只有一点「两岸局势严峻」。所以,哪怕「受渗透来源资助或指示」的证据都不够充分,「「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及「中国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也实际上属于民政部而不是统战部,也依然要判重刑?而且加重判罚,也应该是用严谨的证据链条和法律表述,而不是因为「两岸关系严峻」这种政治表述和政治考量,那这不就是政治案件了吗?何来法治可言?7、还有,周满芝2004年来台,早已拿到台湾身份证,按理说应该是以台湾公民的身份审理,但是最终结局是重判八年,并取消台湾身份。所以,这是否证明,从头到尾,陆配的公民身份一直都是暂时的?8、政大教授廖元豪说:「因为G安法第二条规定不得为对岸「发展组织」......可是,即使是发展「合法组织」也不行吗?这位周女士就算真的有收钱,来台湾发展「合法组织」来宣扬主张(天下没有「不法的主张」),又如何呢?它设立的组织是人团法或其他法律禁止的吗?相比之下,那些拿台湾政府的钱,设立组织,然后到处诽谤他人、造谣生事,散发虚假讯息的岛内团体呢?」涉及到还要注销周满芝的台湾身份,也更是矛盾——「而且还要注销户籍......这种入籍时合法,却因『嗣后』的行为废止定居、设籍许可的规定,也只有陆配有。(外配在G籍法就没有这种规定--只能因为外配在「申请时违法」而撤销,不能因为「归化后的行为」而废止其G籍)如果照内政部的说法,陆配都要适用G籍法,那他们就不该被注销户籍了(因为G籍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