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4年3月4日,包某1因腰痛两月到被告处进行治疗,被告诊断为腰椎管狭窄,安排其于2024年3月6日全麻下行椎间孔镜手术治疗。术后返回病房,半小时后突发意识丧失,心跳停止,后经被告抢救,恢复心率自主跳动,但此后长期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后包某1在被告处治疗200多天,于2024年10月10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对原告身体检查不全面、不到位,被告在明知原告存在糖尿病、肾衰、长期血液透析等多种病症的情况下,未对原告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是否符合手术条件的评估。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1、家属拒绝清创手术是本例患者去世的重要原因本例患者虽然术后发生了并发症,但其最终死亡原因是感染去世,患者骶尾部的感染因存在严重的糖尿病而难以康复,当时控制感染的唯一机会就是清创手术;
但是家属拒绝清创手术,使得患者失去了重要的康复机会,最终发生脓毒性休克而死亡,而很多重症糖尿病患者最终的疾病转归就是感染导致死亡,患者家属拒绝为局部感染伤口清创治疗,直接导致感染扩散,应负相应的责任。
2、即便是按照95%置信区间患者的预期寿命也只有45个月,如果按照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即便是全责,也仅占20年的18.75%(45个月/20年=18.75%),因次要责任的责任比例为16-44%,我们认为即便退一万步按照鉴定意见,本案也应该按照16%的责任比例进行计算,或者按照45个月的生存期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全额。
四、鉴定意见
诊疗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同等。
五、医疗过错
1、依据提供的现有病历资料,认为被鉴定人包某1的死亡原因为:腰椎术后突发心跳骤停,经抢救治疗后遗留缺血缺氧性脑病。
2、2024年3月4日被鉴定人包某1主因“腰痛伴双下肢放射痛2月”入住某医院骨科病房。医方依据病史及影像异常诊断“腰椎管狭窄”有一定依据,可以进行腰椎手术,但医方对被鉴定人查体不全面,如未进行腰部过伸试验等;
另,被鉴定人自身基础疾病复杂、严重,术前检查多项异常,手术风险较高,麻醉科也强烈建议暂缓手术,医方未考虑麻醉科的会诊意见,并向患方进行充分告知,便为其进行“椎间孔镜下双侧腰椎间盘切除+椎间盘射频消融术”治疗,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3、被鉴定人系糖尿病足截肢术后患者,医方入院查体:右胫前肌、小腿三头肌、趾长伸肌、足拇背伸肌0级,与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存在过错。
4、无麻醉相关并发症,医方将其转入普通病房并予以吸氧处置符合诊疗常规。
5、2024年3月6日19:46被鉴定人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等,19:48开始予以床旁胸外心脏按压,麻醉科予以气管插管, 20:03心率恢复,血压波动在170-200/90-100mHg,SPO,100%,医方的上述抢救措施符合诊疗常规,心肺复苏成功。
6、2024年3月6日被鉴定人心肺复苏后,病情危重,生命体征尚未完全稳定,转入ICU进一步予以呼吸机辅助通气,给予降低脑耗氧等治疗;肺部感染合并压疮感染,予以行胸腔积液穿刺引流术、抗感染、定期换药消毒等处置,医方的上述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
7、当Steward苏醒评分>4分时可考虑转出麻醉恢复室,当患者满足意识完全清醒,维持气道通畅,呼吸和氧合恢复至术前基础水平。在发生严重感染后,家属拒绝清创治疗,对感染的控制产生不利影响。手术刺激(打击)促进了代谢性脑病的快速进展,致其呼吸心跳骤停,在心肺复苏后发生脑缺血缺氧并致各脏器功能出现障碍、衰竭。
8、本例被鉴定人包某1自身患有多个系统合并症,身体状况不佳,致使手术风险明显增加;医方在被鉴定人术前检查多项异常,麻醉科也强烈建议暂缓手术的情况下进行手术操作,促进了代谢性脑病的快速进展;后患方家属拒绝清创治疗控制感染,不排除对预后产生不利影响,家属拒绝行尸体解剖检验,导致具体死因不明。
六、法院判决
2025年12月9日判决,被告担责50%赔偿1021875.38。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