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甘肃酒泉,一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遭女孩放风筝的风筝线“割喉”,经医
小小史
2023-12-08 15:24:16
“细思极恐!”甘肃酒泉,一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遭女孩放风筝的风筝线“割喉”,经医院诊断为颈部和拇指损伤。事后,外卖小哥向女孩家属索赔,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一致,将女孩家属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妈妈,这么好的天气不出去玩真的太可惜了,咱们去公园玩吧!”妞妞站在阳台,一边看着外面,一边和妈妈说道。
陶某为了采光好,买房的时候专门买了高层。站在阳台,小区周围的景色一览无余。没事站在阳台眺望远方,心情都变得清爽起来。
女儿妞妞站在阳台上,看着公园里撒欢的小朋友,很想加入他们,和小朋友一块玩。于是,立马喊妈妈和她一块下去玩。
妈妈答应的声音还没落下,妞妞已经跑到储物间,拿出自己的风筝,穿上衣服,迫不及待跑下楼。
在温暖的阳光下,母女俩一人扶着风筝,一人放着风筝线,配合完美下,风筝缓缓飞上天空,看着飞起来的风筝,妞妞别提多开心了。
伴随着风筝在空中摇晃,妞妞开心地奔跑者、呼喊着,妈妈也被这欢声笑语感染,嘴角挂着浅浅的笑。
这边,刚接到外卖订单的茹谋,将自己的外卖服整理好,头盔戴好,驾驶着电瓶车冲向商家。想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可口的饭菜,送到顾客的手中。
他不知道,这个单子接下来很难送成了。更没想到,会和风筝线碰撞,展开一场人性的较量。
一路上畅通无阻,茹谋骑着电瓶车飞奔而来,距离商家越来近,悬着的一颗心渐渐放了下来。他知道,这个订单肯定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脑海里还在计算着这一单可以赚多少钱,突然间,什么东西晃了他的眼睛一下。定眼一看,原来是一条细细的风筝线。不仔细看根本看不出来。
茹谋吓坏了,他知道如果碰撞上去,自己肯定要受伤。风筝线伤人的事例在他眼前闪过。急忙进行刹车,然而,还是晚了一步。
和风筝线碰撞的一瞬间,额头上冒出了细密的汗珠,不光是吓的,更多的是疼痛,因为他的脖子和手指受伤了。
风筝也因此摇摇晃晃掉了下来,妞妞看到风筝掉落,急忙大喊起来。妈妈听到后急忙跑了过来,担心发生什么事。
陶某跑过来看到茹谋被风筝线割伤,急忙向他道歉。但只口未提赔偿的事情。见状,茹谋拿出手机报了警,他不能白白受伤。还有单子没有完成,可能还要被罚钱。只有报警才能挽回损失。
警察赶到现场处理,茹谋也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诊断,茹某手指和颈部受伤。之后,找上陶某索要赔偿。
陶某觉得妞妞还未成年,也不是故意的,不用赔偿。茹谋不服,直接将陶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陶某赔偿他的损失。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陶某一次性向茹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742.36元。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妞妞作为未成年,陶某应当尽到看管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妞妞还是未成年人,在某些活动上需要有监护人看管和指导。妞妞在公园放风筝,不能判断风筝线是否会带来危险,但陶某作为妞妞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义务。
本来风筝线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妞妞在放风筝时就应当告知她,在安全的范围内去放风筝。看到风筝已经超出公园飞到路上,陶某应当及时纠正,不是放任风筝线超出范围飞到路上,给他人带来安全隐患。
2、作为妞妞的监护人,风筝线伤害到茹谋,陶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妞妞还未满14周岁,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放风筝时,不能预见风筝线会给他人带来多大的危害。作为妞妞的监护人,陶某在旁边也没有及时提醒妞妞,没有将风筝调整在安全的范围内,导致茹谋的颈部和手指受伤,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茹谋的医疗费等费用,应当由陶某来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茹谋因为风筝线受伤,经过医院诊断,茹谋手指和颈部受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应当由陶某来承担。如果因此耽误工作,无法按时完成订单而被罚款,这部分损失也应当由陶某来承担。
陶某作为监护人,在陪孩子放风筝期间,就应当尽到看管义务,如果及时提醒妞妞,或者陶某自己把风筝控制在合理安全的范围内,也不会出现这件事,更不用赔偿1万多块钱。
最后,经法院调解,陶某赔偿茹谋各项费用,共计11742.36元。(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0
阅读: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