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子和闺蜜去KTV买醉时,为了尽兴,便叫了两个男服务员陪酒,期间为了玩耍

大带社会 2024-03-12 11:54:07

浙江,一女子和闺蜜去KTV买醉时,为了尽兴,便叫了两个男服务员陪酒,期间为了玩耍,各自交换了服务员,不料结账的时候被前台告知,由于中途更换服务员的缘故,现在要支付双倍的服务费,女子和闺蜜拒绝后,双方起了争执。 古女士是公司的一名白领,由于平日里在外地工作,相识较好的闺蜜便只有李女士一人,二人经常会在节假日,一起去各种娱乐场所放松放松。 事发当天,古女士和李女士来到一家KTV买醉,期间为了尽兴,二人各自叫了一名男服务员,共同饮酒唱歌,玩到一半时,双方提出一起玩游戏。 由于李女士的服务员一直赢,古女士无奈奈何,双方便互换了服务员,而两名服务员也是倾尽所能,李女士、古女士点了很多酒水。 等到结账时,四人因为酒喝得有点多,都有点微微上头,在服务员的搀扶下,李女士和古女士来到前台结账,可万万没想到,前台竟然要收取两个人的服务费。

古女士直接傻了眼,询问对方为什么多收费?前台则理直气壮的表示,这是KTV不成文的规定,服务费是按每人每次收取的,由于双方中途换人,所以就产生了两份无付费。 虽然不是整日混迹于KTV,但古女士也不是第一次这样的操作,以前都是收一份服务费就行,还从未见过这样收钱的,气愤无比的古女士认为KTV有宰客行为,遂拒绝支付。 一旁的服务员见状,低声言语了一句,没钱还装什么大款,被古女士听闻后,双方互相起了争执,争执期间,古女士准备去拿啤酒瓶打人时,由于情绪激动、穿着高跟鞋,加上醉酒的缘故,不幸摔倒受伤。 摔倒后的古女士最终没有支付服务费,反而是找到了媒体,希望KTV赔付住院的所有医疗费用。

··· · 对于此事,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KTV这是典型的店大欺客,这个服务费无论如何都不能付;也有网友表示,KTV的消费确实存在居高不下的情况,两位女子应当询问清楚。 确实,本案中有许多争议的地方,接下来,结合网友的疑问,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KTV主张支付双倍的服务费,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关于服务费,是指消费者给服务生额外的费用,表示尊重服务生的劳动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支付服务费双方不存在争议,有争议的是在一个包厢内,更换服务生的行为,是否需要支付双倍的服务费,关于这一点,虽然说法各执一词,各有各的理,但是否支付,还是要站在法律的角度分析。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中,古女士在提出更换服务生的情况下,如果KTV真的有相关方面的收费要求,应当第一时间告诉古女士,而不是避而不谈,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本案中,KTV面对换人收取双倍服务费的要求,并未明确告知古女士后,让古女士有额外选择的权利,所以侵犯了古女士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再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于这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虽然未一一释明,但必须符合大众一般人的认知,以大众的认知来看,两个服务员虽然更换了服务对象,但在同一个包厢内,也是相同的顾客,却要收取两倍的费用,显然违背了大众的认知。 综上,个人认为,KTV两倍的服务费在法律上是无法获得支持的。 2、古女士摔伤后入院治疗,是否能够向KTV主张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KTV作为经营者,确实有义务保障消费者不受到侵犯,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KTV这种保护的义务是有一定限度的。 比如在本案中,如果古女士摔倒的原因,有KTV地滑的原因,则KTV要按照过错比例进行赔偿,反之如果全部是古女士自行的行为,无需KTV进行赔偿。 最后,诚信是经营之根本,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经营者们,一定要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如果抱着宰客的想法,只能是追究毁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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