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南,已婚女子和情人同居的事,被丈夫知道了,他放出狠话,要做出让女子后悔一辈子的事,女子害怕了,愿意净身出户,情人更是拿出5万作为离婚赔偿,丈夫同意了,然而女子和情人大婚当天,丈夫的举动让大家都害怕了。
在贵州省的某个角落,36岁的徐某与妻子尼某结为连理后,两人的婚姻生活初期看似和谐,共育有两个子女。然而,徐某的性格极端独断且固执,对于外界的任何建议都充耳不闻,这种性格特点最终导致了他在事业上的彻底失败。
尼某始料未及的是,徐某的事业崩塌后,他变得极端难以沟通,沉溺于酒精之中,放弃正当职业,不肯去寻找工作。徐某自负于曾经的企业主身份,对于为他人打工感到极大的心理落差,无法接受这一社会地位的转变,导致尼某对此无计可施,深感无奈。
更为令人震惊的是,徐某的行为愈发极端,开始对尼某实施家庭暴力。每当尼某的话语触及徐某的自尊心时,便会激起徐某的愤怒,进而以拳脚相加。尼某曾多次寻求警方帮助,但情况并未因此好转。
家庭经济来源枯竭,尼某无奈之下外出打工,以维持两个孩子的生活费,而徐某则留守家中照看孩子。尼某外出劳作,而徐某却安于现状,这种情况在传统观念中似乎不太合理,但徐某却无所谓,继续他的无所事事。
在外打工期间,尼某结识了同村的沈某,沈某同样经历了婚姻的失败。两人因地域相近而有更多交流,尼某在遇到困难时也会求助于沈某,二人关系逐渐升温。直至某日,尼某家中的马桶发生堵塞,沈某应邀帮忙解决问题,并留下共进晚餐,酒后两人情感失控,发生了肉体关系。
随后,尼某与沈某开始了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尼某在心理和生理上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满足,这是她在徐某身上所无法得到的。沈某提议尼某与徐某离婚,并与自己共度余生。
尼某虽有此意,但苦于无法找到适当的机会向徐某提出离婚,担心徐某的脾气不会同意离婚,更不用说自己已有出轨行为。意外的是,尼某与沈某的事情最终被人告知徐某,徐某得知后大发雷霆,要求尼某解释清楚与沈某的关系,并恐吓尼某,威胁要对沈某及其家人不利。
面对徐某的恐吓,尼某担忧自己和孩子的安全,决定与沈某返回老家,坦诚与徐某交谈,并提出离婚。尼某愿意放弃所有财产,只希望能单独抚养两个孩子,而不需要徐某承担抚养费。最初,徐某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觉得这是对他男性尊严的极大侮辱,坚决不同意离婚。
然而,当沈某提出支付五万元人民币作为精神损失费时,徐某最终同意了离婚,并与尼某达成了协议。尼某带着两个孩子与沈某开始了新的生活,并准备了婚礼。不久,徐某开始后悔,感受到了深深的孤独和失落。
自己的生意已经没落,没有稳定的工作,身边也没有朋友,更不用说找到一个新的伴侣了。当他得知尼某即将与沈某结婚时,嫉妒心理爆发,多次骚扰尼某,甚至在一次谈话中企图与尼某发生关系,但遭到尼某的拒绝。
尼某原本以为自己可以开始幸福的生活,但在与沈某的婚礼当天,徐某闯入婚礼现场,公然摔碎餐具,试图强行带走尼某。这一行为激怒了沈某及其家人和朋友,双方发生了冲突。徐某突然拿出预先藏匿的小刀向沈某挥去,造成了沈某受伤。沈某的亲友随即将徐某制服并报警。
经过医院鉴定,沈某的伤势达到了轻伤二级,徐某因此涉嫌故意伤害罪。徐某辩称是正当防卫,但事实并不站在他这一边。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指出,必须是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时,采取的制止行为,而徐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一定义。
关于徐某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出,他不仅没有合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且还涉嫌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虽然有人认为沈某因介入徐某和尼某的婚姻而应当减轻处罚,但法院最终认定,徐某的行为与沈某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以此减轻对徐某的处罚。
法院最终一审和二审均认定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此案例展示了法律的严谨性以及社会对于家庭暴力、婚姻破裂后的行为态度。
尽管情感问题复杂多变,但法律的裁决基于事实和法律条文,旨在维护公平正义。
四周全是墙
徐有错,但女方先离婚再同居就那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