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女子通过重重考核,被某银行录用,岂料,银行意外在女子档案里发现,她曾被原

大带社会 2024-03-14 12:53:17

湖南,一女子通过重重考核,被某银行录用,岂料,银行意外在女子档案里发现,她曾被原单位警告处分过,竟决定不再录用,女子不服,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却令人大快人心! (来源:长沙市芙蓉区法院)

李慧玲(化名)是长沙一家银行一位经验丰富的经理,她的职业生涯似乎一直在正轨上发展。

直到那个偶然的日子,她在招聘网站上注意到一家大型银行正在招聘,而她的条件正好符合。

兴奋的心情下,李慧玲开始精心准备自己的简历,将过去的成就和经验一一罗列。

她知道,这是一次改变命运的机会,不能有丝毫马虎。投递后,李慧玲的简历引起了该银行的注意,很快她就被邀请参加面试。

三次漫长的面试过程中,李慧玲展现出了出色的职业技能和卓越的领导才能,令面试官刮目相看。

她的从业经验和深厚的金融知识让她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面试结束后,李慧玲满怀期待地等待着结果。

不久后,她终于收到了期盼已久的录用通知。银行认为李慧玲是他们团队不可或缺的一员,而李慧玲也对新的职业挑战充满信心。

她当即回复邮件,表示接受录用,并在邮件中表达了对新岗位的热切期待。然而,就在李慧玲准备投身新工作的时候,一场意外却突然降临。

新单位银行通知她,因为在人事档案中发现她在原单位有过被警告处分的记录,不得不撤回对她的录用。

李慧玲被这个消息震惊了,她感到自己仿佛掉入了冰窟一般。她迅速回顾自己在原单位的工作经历,确信自己没有犯过严重错误。

然而,对方却以这个理由坚决拒绝了她的录用,让她感到十分的委屈。她决定采取行动,向原单位询问这个所谓的警告处分。

通过一番调查,她发现这个记录,是因为她帮客户理财赚了大一笔钱,客户坚持给了她一点好处费,并非严重违纪。

她深感委屈,觉得这不应该成为拒绝录用的理由。于是,李慧玲决定向新单位银行详细解释这个处分,并说明自己的立场。

她通过邮件陈述了整个事件的经过,解释了误会的原因,以及她对此的反思和改进。她希望通过真实的陈述,能够让对方重新考虑她的录用。

然而,新单位银行的回复却让她大失所望。他们坚持认为李慧玲的记录违背了他们的招聘标准,认为即便是一次轻微的警告也足以质疑她的职业素养。

这让李慧玲感到绝望,她觉得自己为了一点小误会,竟然失去了一个看似如此完美的工作机会。

李慧玲从原单位离职,新单位又拒绝录用,损失颇为惨重,多次协商无果后,她一怒之下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李慧玲与该银行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1、银行方面认为,李慧玲应聘时隐瞒了被处分的事实,违背了诚信原则,因此不予录用合理合法。

银行方面表示,在对李慧玲的录取过程中,她并没有如实向银行告知她在原单位受到处分的情况。

银行从李慧玲原单位银行调阅人事档案时,发现她有曾被告警处分的记录。通过了解才得知,李慧玲曾因违反原单位纪律被警告处分,还被罚款了2万元。

而李慧玲在应聘时,并没有在应聘表上的“奖惩记录”上未如实填写这一处分信息,存在不诚信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且根据该银行的规定,收客户好处费这种违规行为在该银行属于不予录用的情形之一。

银行认为李慧玲在应聘过程中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而她故意隐瞒真相,才导致银行给她发送了合同邀约通知,而后面银行及时补救,撤回录用通知合理合法。

2、李慧玲认为,银行并没有告知受到警告处分不予录取的情况,而且银行发出录用通知后拒绝她入职,已经构成了违约。

李慧玲认为,招聘时银行并未告知受到处分不能应聘,而且她的职业技能和自身条件也符合该银行要求。

关键问题是,银行经过多次考核,已经确认录用自己,证明自己是符合公司录取标准的。这意味着双方已经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就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银行单方面出尔反尔,撤回录用通知,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审理认为,李慧玲受到警告处分,但并没有被列入银行业从业人员限制,银行以她曾受到处分为由拒绝录用,并无法律依据。

虽然银行主张其规章制度里有受到该类警告处分的情形不能录用的条目,但并没有告知当事人,还给李慧玲发出了录用邀约。

李慧玲根据录用通知作出了辞职的举动,导致后续一系列损失,而这些损失与银行的拒绝录用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求职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

考虑到李慧玲在应聘填表时,隐瞒了曾受到处分的事实,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后,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判决银行赔偿李慧玲经济损失 4.5万元。

银行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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