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男子上夜班时无聊,花了200块钱叫小姐来到保安室,岂料男子交易结束后,

陈士杰谈国际 2024-09-21 17:51:54

山东青岛,男子上夜班时无聊,花了200块钱叫小姐来到保安室,岂料男子交易结束后,却突然倒地不起。后经鉴定死于精神心理紧张、剧烈活动、过度疲劳等。男子家属要求申请工伤,可遭到人社局的拒绝。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案子经过3次审理,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管涛50多岁,在一家公司的仓库从事保安的工作,每月工资2800元。

当保安,倒不是管涛不思进取,更不是管涛家庭条件好,根本就不差钱,而是因为管涛在年轻的时候伤着腰,已经无法从事体力劳动了。

虽然保安的工资不高,但是总能分到儿子的一些压力。

事发当天,管涛正好值夜班。因为夜里基本上没有什么车辆进出,管涛坐在值班室里玩起了手机。

看着手机里年轻貌美的女子正在跳舞,管涛的内心忍不住泛起阵阵涟漪,遂以200元的价格,约小姐来到保安室。

两分钟后,两人结束了交易,没想到管涛却突然倒地不起。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给出的死亡诱因为:精神心理因素紧张、剧烈的体力活动、过度疲劳、饮酒等。

事后,管涛的儿子管松来到公司,要求公司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付。在准备了一些材料之后,却遭到了当地人社局的拒绝。

沟通多次未果,管松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通过查看当晚的监控,事发当晚,管涛正处于上班期间,发生意外的地点也在工作区域之内,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既然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就应该按照工伤进行赔付。

人社局辩称:

经医院的死亡鉴定显示,管涛的死亡诱因是剧烈运动、精神高度紧张导致,这与其在保安室内与小姐发生关系,存在必然的联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本案中,管涛发生意外虽然是在工作时间范围内,也在工作岗位上,不过并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而是因为其违法行为。故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管涛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管涛与该家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公司依法为管涛缴纳了工伤保险。故在申请工伤补助的时候,人社局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并有权提出质疑。

人社局经过调查之后,认为管涛的死亡,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遂正式下达《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符合法定流程。

根据现场监控以及小姐的供述,确定管涛是在保安室内与其发生关系。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事发地点在工作岗位上,不过管涛并没有从事相关工作内容,为此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综上法院判决,人社局下发的《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管松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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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风过无语

风过无语

2
2024-09-21 21:38

两分钟后,两人结束了交易。以上是全文重点。

陈士杰谈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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