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阳,女子分手后与闺蜜到酒吧喝酒。前男友得知并也来到酒吧后,不愿意离开。女子为了不让前男友知道其新住处,趁上厕所之际,与闺蜜从后门打车回家。闺蜜回家不到十分钟,又独自回到酒吧喝酒。为了不让前男友得知二人的住址,闺蜜与朋友入住酒店。可闺蜜次日回家后却发现女子已经死亡。事后家属将前男友、闺蜜一起告上法庭,索赔89万元。法院这样判。
(来源: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男子周某与女子郑某原系恋爱同居关系。二人恋爱同居三年后,郑某因发现周某不当行为,决定与其分手。分手后,郑某搬到闺蜜家中居住。
在闺蜜家中居住期间,郑某因分手导致心情不好,连续几天与闺蜜孔某相约到酒吧喝酒至深夜。
事发当天晚上,郑某再次与孔某到酒吧喝酒时,被郑某、周某都认识的朋友看到。
朋友对二人已经分手一事并不知情,就将郑某与其他男生喝酒的视频发给了周某。
周某看到视频后,也来到了酒吧。但郑某却不搭理其,且连让其坐下来一起喝酒都不允许。
虽然当时的气氛很尴尬,但周某并没有知难而退,就站在或者坐在旁边的卡座上看着郑某等人喝酒。
一个多小时后,郑某趁上厕所间隙,与闺蜜一起从后门离开并打车回到闺蜜的出租屋。
可二人回到出租屋不到十分钟,闺蜜就又打车回到酒吧继续喝酒。
发现郑某不见后,周某要求闺蜜告知郑某去哪了或者告知其住处。
被拒绝后,周某因所有联系方式都被拉黑,只能留在酒吧等闺蜜回家时再随尾过去找郑某。
而闺蜜却又因害怕被周某知道二人的住处,在酒吧喝酒后,没有回家并与朋友到酒店开房住了一晚。周某在酒店门口待了一个多小时后才离开。
万万没想到的是,闺蜜次日中午回到出租屋后却发现郑某已经没有了呼吸。闺蜜立即报警。
民警和120救护车到场处置后,医护人员确认郑某已经没有生命特征。
后经民警调查取证并确认,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经鉴定,郑某系酒后食物返流阻塞呼吸道导致窒息而死亡,其血液酒精含量是99mg/100ml。
事发时郑某才29岁,且以前都不喝酒的,人说没就没了,家属无法接受。事后家属将孔某、周某告上法庭,索赔共计89万元。
孔某认为:
是郑某主动要求到其家中留宿的,也是郑某主动要求去喝酒的,共同饮酒后其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将郑某送回出租屋,对于之后发生的事情其无法预知,故其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周某认为:
第一,酒吧是公共场所,郑某等人可以在酒吧消费,其也可以在酒吧玩耍,且其被郑某拒绝共同饮酒后,既没有用言语刺激郑某,也没有对郑某做出其他任何过激行为,故其不存在过错。
第二,其既没有与郑某接触,也没有共同饮酒,且家属也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郑某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其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认为:孔某、周某的侵权责任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存在;3、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首先,虽然酒吧是公共场所,但聊天记录证实,周某是收到朋友的视频后为了郑某而来的。虽其没有过激行为,但通过其与孔某的对话以及一直跟踪孔某到酒店来判断,其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及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侵犯他人生活隐私的违法侵权行为。
根据网约车司机听到孔某与郑某乘车回出租屋时的对话以及孔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证明郑某系因被周某一直盯着其喝酒以及害怕被周某知道其住在哪里,才不得不从后门提前离开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周某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孔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责任。
其次,孔某是共同饮酒人,虽其无恶意劝酒行为,但其对郑某有照顾、救助等义务。该义务并非仅限于将共同饮酒人送回家就代表已经履行了义务。
民法典1198条第2款规定,群体性活动的参与者或者组织者,互负照顾和提醒注意安全的义务,如因未尽上述义务而造成的损害,参与者或者组织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根据孔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其在回到出租屋后不到10分钟就离开,且其离开前郑某还在厕所呕吐,故其明显存在过失。即未充分履行照顾等义务,且其离开后一个电话、一条信息也没有与郑某联系,确认其是否安全,因此,孔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郑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大量喝酒导致自己处于醉酒危险状态并造成意外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郑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而孔某、周某均应承担10%、约9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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