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销售联系了男客户,当晚两人一起吃了饭,随后就相约步行道公园散步,结果两人在草丛中却发生了亲密关系,事后,男客户将女销售送回了公司,谁知,女销售转身就报了警称被侵犯,男客户归案后表示,自己就是没有买对方推销的产品而已。
女子季某是一名女销售,为了业绩,不得不每天联系客户,有的时候,不仅要上门推销,甚至还要请客人吃饭。
案发当晚,季某约了男客户熊某共进晚餐,季某希望与熊某建立良好的关系,能促成更多的销售业绩。
晚餐过后,季某准备乘地铁回家。然而,由于来的地方自己不太熟悉,自己一时不知道该往哪走。此时,熊某展现出了绅士的一面,他主动提出带季某到地铁站。于是,两人并肩而行,渐渐走进了一个公园。
走着走着,一种莫名的氛围在两人之间蔓延开来。或许是夜晚的宁静让人放下了防备,又或许是某种难以言喻的情感在作祟。在公园的草坪上,两人发生了关系。那一刻,时间仿佛凝固,只有他们的呼吸和心跳声在空气中交织。
完事后,熊某恢复了理智,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有些不妥,但又不知该如何面对。最终,他选择开车将季某送回了公司。季某坐在车上,一言不发,眼神中透露出复杂的情绪。
回到公司后,季某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随后,她将这件事情告诉了同事,在同事的建议下,季某选择了报警求助。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了调查。而此时的熊某,他怎么也没想到,季某会报警。在面对警方的询问时,熊某坚称案发当晚与被害人季某在公园草坪上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
他解释说,他们在晚餐时相处融洽,走进公园后,也是在一种自然而然的氛围下发生了关系。熊某还指出,被害人季某之所以报案,是因为他未购买被害人季某向其推销的两个按摩仪。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起案件充满了争议和复杂性。
首先,关于是否构成性侵,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如果季某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与熊某发生关系,那么熊某自然不构成犯罪。然而,要确定是否自愿并非易事。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关系、事发前的行为表现、事发时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的反应等。
从双方的关系来看,季某和熊某是销售员与客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亲密性,也不能推断出双方会自愿发生关系。
事发前,季某只是因为不识路而接受熊某的帮助前往地铁站,并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她有与熊某发生关系的意愿。
事发时,如果季某有反抗或者表示不愿意的行为,那么这将有力地证明熊某的行为构成性侵。但如果季某没有明显的反抗,也不能就此认定她是自愿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妇女可能由于恐惧、害怕或者其他原因而不敢反抗。
事后,季某选择报警,这一行为表明她对发生的事情感到不满和受到了伤害,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推断出她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熊某提出的季某报案是因为他未购买按摩仪的说法也需要仔细分析。如果季某真的是因为这个原因报案,那么她的行为可能存在不当之处。但是,从常理来看,仅仅因为客户未购买商品就报警称被性侵,这种可能性相对较小。而且,季某作为一名销售员,应该明白这样做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因此,熊某的说法缺乏足够的可信度。
在法律的天平上,真相往往是最难衡量的砝码。
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季某的下巴、脖子、胸部、腹部、背部有淤血和伤痕,加上衣服也已经被扯破,而且也沾染上了事发地的泥土,事发后,在季某与熊某的联系内容显示,熊某对被害人所称熊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内容并不否认,当季某表示熊某让其不清白,并表示“今后不用嫁人了”的意思时,熊某表示可以嫁给他。
据此,法院认为,熊某是违背了季某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因此应当定为QJ罪,按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
这起案件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人际交往中,我们必须尊重他人的意愿和权利,尤其是在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上,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正确的价值观。同时,对于性侵等犯罪行为,我们应该零容忍,坚决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