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已婚男子与足疗店女技师搞了3年的“暧昧”,一天酒后前往对方家中与对方发

小鲨看法 2024-12-04 10:12:33

湖北襄阳,已婚男子与足疗店女技师搞了3年的“暧昧”,一天酒后前往对方家中与对方发生关系后,被警方抓获、以嫖娼为由行政拘留5天。男子不服随后将警方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男子与女方的行为虽然不道德,但是有别于嫖娼,撤销了警方对男子的处罚。警方不服,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有不同的观点!(来源: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47岁已婚男子黄某4年前在一家足疗店按摩时,与女技师鲁某结识。

次年,鲁某因多次在足疗店提供色情服务,被警方行政拘留15日。

黄某与鲁某结识的第3年,曾与鲁某3次见面,第一次是在鲁某家中,期间,黄某转给鲁某200元,与鲁某有搂抱行为。

第二次是在自己车上,期间同样与鲁某有搂抱等暧昧动作。

第三次,是在酒后、鲁某家中,期间,鲁某给黄某提供了口服务,而后向黄某要钱,黄某没有回应。

怎料,因为鲁某所在地的组织因涉嫌犯罪被警方立案侦查,黄某在与鲁某第三次见面、发生关系后,在鲁某家洗完澡,躺在床上玩手机时,被警方找上门,当场抓获。

虽然黄某与鲁某均有及时删除二人之间聊天内容的习惯,黄某也否认与鲁某进行了非法交易。

但是,黄某自认当晚与鲁某发生了3、4次关系,且鲁某在3次讯问过程中,均认可与黄某之间进行了非法交易,并将会收取相应的费用。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以PC为由,对黄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黄某被处罚后,表示不服,警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存在违法故意,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便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黄某还表示,警方在抓捕自己时,没有全程录音录像属于程序违法。

面对黄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对黄某的处罚并无任何不当。

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卖Y、PC一般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该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双方就卖Y、PC达成一致,即双方有卖Y、PC的合意或者明确的默认;已经谈好价格或者给付金钱、财物;已经着手实施。

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黄某与鲁某双方当事人是否就卖Y、PC达成一致以及是否就费用问题进行过商谈。

纵观本案,虽然鲁某在前3次询问笔录中单方承认与黄某进行了违法交易并将会向黄某收取费用,但,黄某予以否认,且现有证据无法判断黄某主观上与鲁某达成合意或者有明确的默认,鲁某在面对法院质询时,也对与黄某之间的无法交易的事实予以否认。

虽然黄某陈述与鲁某发生了3、4次关系,但是事发当天黄某喝酒较多、神志不清,其所述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可信度也较低。

从黄某与鲁某的交往经历来看,不能排除黄某在心态上存在玩暧昧、占便宜、寻求性刺激以满足其不健康心理需求的可能性,黄某与鲁某之间的行为不正当、不道德,但有别于卖Y、PC。

警方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而是采用臆测、推理和逻辑分析的方式认定黄某与鲁某就卖Y、PC及相关费用进行商讨,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相关办案程序规定,并未要求民警在治安案件中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此警方未对抓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不属程序违法。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警方对黄某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撤销了警方对黄某的处罚。

一审判决后,警方不服,提起上诉。

警方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黄某与鲁某之间存在非法交易,黄某与鲁某完成交易后,虽然没有向鲁某支付相应费用,但是并不影响黄某与鲁某之间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但是与一审却有不同的观点。

二审法院指出黄某与鲁某在被警方查获当日,黄某陈述,自己主动联系了姓鲁某小姐,目的是找姓鲁某小姐发生违法交易。

与黄某提供口服务后曾向黄某索要过服务费,只是因黄某喝醉了而未支付等陈述内容相符。

结合双方在距离被查获最近时间所作的陈述及鲁某向黄某提供口服务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违法交易,未支付费用不影响双方违法行为的认定。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Y、手Y、鸡J等行为,都属于卖Y、PC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警方对黄某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适当。

在案证据显示,警方在处理程序上亦无不当。

综上,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对法律适用的理解有误,撤销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应予纠正。

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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