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在妻子过世5年后,又娶了一位妻子。多年后,老人把早年和亡妻共同购买的房

白羊登义文 2025-05-05 15:59:29

上海,老人在妻子过世5年后,又娶了一位妻子。多年后,老人把早年和亡妻共同购买的房子偷偷过户给了再婚妻子。儿女们直到老人过世才知道此事,他们认为肯定是继母使了什么手段,于是将继母告上法院,要求其归还房子。法院判了!

据大象新闻报道,老人张某与妻子育有4个儿女,随着儿女们纷纷长大,原来的房子已经不够住了,于是张某在浦东新区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

5年后,张某的妻子不幸离世。又过了5年,张某与女子刘某再婚,由于二人年龄都大了,所以没有选择要孩子。

二人婚后的第14年,张某被查出患有阿尔兹海默症,记忆力逐渐衰退。张某担心自己最终啥都不知道了,于是拉着刘某一起到不动产中心,把原本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张某占20%,刘某占80%。

2年后,张某不幸离世。4个儿女在为张某办完丧事后,打算继承这套房子,结果却被刘某告知房子已经归其所有。

4个儿女自然不会认可这事,他们怀疑刘某是利用张某患病期间,故意诱导其办理了过户登记,所以他们将刘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归还房产。

法院会怎么判?

首先,张某名下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经调查,涉案房产是张某与妻子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虽然仅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但这并不影响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性。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将房产过户给她人。

其次,张某办理过户时,妻子已经死亡,且并未留下任何遗嘱。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既然张某的妻子没有留下遗嘱,那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也就是说,张某与4个儿女应当均分其妻子的那部分房产份额。即张某可以分得60%的份额,4个儿女均分剩下的40%房产份额。

可现在张某擅作主张将房子过户到刘某名下,这显然侵犯了4个儿女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张某将房子过户给刘某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律上并不认可。

第三,刘某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其作为张某的第二任妻子,与张某共同生活10多年,如果什么都分不到,那也说不过去。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张某在涉案房屋中享有的60%产权份额,所以在其死后,且未留遗嘱的情况下,张某个人部分的份额应当由刘某和4个继子女共同继承。

也就是说,刘某至少能分到12%的房产份额。

同时,法院认为刘某照顾了张某10多年,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考虑多分一些。

后经核算,涉案房子的市场价在200万元左右。

最终,法院判决房子交由张某的4个儿女,同时他们应当各自向刘某支付10万元房屋折价补偿,即40万元。

有网友表示:“为何张某未通知儿女就能办过户?是不是里面有人?”

还有网友表示:“伺候你们老子16年,才给40万元,真是太没良心了,试试看雇个保姆要多少钱?”

对此,您怎么看?(信息来源: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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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刻时光

雕刻时光

3
2025-05-05 16:57

根据法律法规来判合情合理

白羊登义文

白羊登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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