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上走路要有安全距离,又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协议裁定,可能会对你我都有影响,两个人人行道正常走路,前边一人突然扭头往后走,和后边的人撞在一块,造成突然扭头的人受伤,地方法官依照后面的人没有保持安全距离为依据,经过协议正常走在后面的人赔偿突然回头走路的人赔了7w。 这件事真实存在,争议性很大,什么叫行人的安全距离,一米?两米?随便一个城市过马路是不是大家都基本挨得很近,一个不合情理的裁定协议,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之风下滑,这些是有前车之鉴的,并不是谁受伤,他就一定占理,信不信,这个协议裁定可能会重审。
没有保持行人安全距离就要赔偿七万元,法官这是依据哪部法律哪一条规定呢?以前法官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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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龙有悔
空前绝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