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70多岁的冯某与同龄女子侯某本是好友,却因一万块钱借款反目成仇。侯某借走冯某的钱后迟迟不还,甚至刻意躲着冯某。事发当日,冯某怒气冲冲闯入侯某家中,发现对方正在卫生间洗澡,竟直接踹门而入,将赤身裸体的侯某拖出暴打,还阻拦其穿衣。
侯某报了警,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冯某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1000元,但因其年满70周岁免于执行。侯某不甘心,住院花费5000余元后,一纸诉状将冯某告上法庭,索赔1万余元。
据报道,侯某向冯某借走1万元后,不仅未履行还款承诺,还刻意回避冯某,引发对方强烈不满。
冯某闯入侯某家中,在卫生间内对正在洗澡的侯某拳脚相加,甚至阻拦其穿衣,导致侯某受伤住院。
警方认定冯某故意伤害他人,但因其年满70周岁,最终仅罚款1000元,免于拘留。
侯某以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索赔1万余元,并提交了诊断报告、费用清单等证据。
@芹姐说法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冯某未经允许闯入侯某住宅,并在卫生间内对赤身裸体的侯某实施殴打,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导致侯某轻微伤。
尽管冯某辩称侯某借钱不还存在过错,但该理由并不能成为其暴力行为的合法抗辩。经济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暴力讨债不仅无法免责,反而会加重其法律责任。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
侯某提交的医院诊断报告、费用清单及行政处罚通知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损失与冯某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冯某虽辩称事后已赔偿1000元,但该金额远不足以覆盖侯某的实际损失。
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六十周岁以上人员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冯某处以罚款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70周岁以上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故冯某免于拘留。但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侯某仍有权依据《民法典》主张侵权赔偿。
最终,法院认定冯某存在严重过错,需赔偿侯某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8426.64元。
老年人虽可能因年龄因素免于行政拘留,但民事赔偿责任仍需依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