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来到一家餐厅吃完饭后,就一边玩着手机一边往外走,可是却不小心在门口摔倒在地,造成了骨折,事发后,女子认为是在餐厅门口摔倒的,餐厅对此应该负责,于是便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万元。
据悉,去年1月的时候,李女士来到当地一家餐厅吃了午饭,吃完饭便来到了前台结账,结完账后,因为有朋友在和自己聊天,所以,李女士就一边和朋友聊天一边走出了餐厅大门。
可是谁知大门口有台阶,李女士一个不小心直接摔倒在地,因为感觉摔的不重,于是,李女士就起身拍了拍,随即就离开了。
回家后,李女士感觉腰痛,因为觉得是摔的,过几天就好了,可是一直过去了10天,伤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重,于是,李女士又去医院拍了一个片子,结果却发现,腰椎骨折了。
为了治病,李女士前前后后花进去6万多元医疗费,但是,在李女士看来,自己之所以受伤,完全是餐厅导致的,因此,李女士决定将餐厅告上法院,赔偿这6万多元。
那么,餐厅要承担李女士的损失吗?
其实,餐厅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确保顾客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具体到餐厅门口,如果地面湿滑、台阶设计不合理、照明不足、有障碍物未清理等,导致顾客摔倒受伤,餐厅就可能因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而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地面有明显积水,餐厅却未设置“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识,这种情况下顾客摔倒,餐厅大概率要担责。
但在李女士的案件中,事情却没这么简单。从已知情况来看,李女士摔倒时,餐厅门口并无明显异常状况。她是因为一边玩手机一边走路,没有留意到门口的台阶,才导致自己摔倒,这就涉及到受害人自身的过错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李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过程中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然而她只顾玩手机,忽视了周围环境,其自身的疏忽对摔倒受伤这一结果存在明显过错。
而且,李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自己注意力不集中而摔倒,而非餐厅门口存在某种不安全因素直接导致。如果餐厅门口一切正常,符合安全标准,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餐厅的行为与李女士受伤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最终法院认为,商家对于顾客在其通行中低头玩手机并不能预判,也不能控制,所以,判决驳回了李女士全部诉求。
最终,李女士的摔伤和餐厅无关,不过,这件事情也给我们所有人提了个醒:无论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还是普通行人,都应当对安全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经营者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行人也要时刻关注自身安全,避免因疏忽大意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用户10xxx76
这要判有责,哪大马路上摔倒了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