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带未婚妻买三金,看中一个价值16000元金镯子,男子想试试镯子质量,岂料轻轻一握,镯子就变形!金店要求男子要么将镯子买下,要么赔偿5000块,男子一口拒绝,双方闹到法院,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来源:裁判文书网)
成毅的婚期日益临近,他忙得不可开交,婚礼的各项准备工作像一团乱麻等着他去理顺。
不过,给未婚妻付晓燕买 “三金” 这事可不能耽搁,于是他抽空带着未婚妻来到了热闹的商场。
两人走进一家首饰店,店里灯火辉煌,各种首饰在灯光的映照下闪烁着诱人的光芒。
服务员满脸笑容,热情地迎了上来,就像见到了久别重逢的老友一般,将他们迎进店里。
“两位,我们店里的首饰款式多样,品质上乘,随便看看,有喜欢的尽管试戴。” 服务员的声音甜美而热情。
付晓燕在店里转了几圈,她的目光被一个金镯子吸引住了。那镯子花纹简单大气,制作颇为精巧,在灯光下闪耀着柔和的光芒。
女销售员见状,连忙拿起镯子介绍道:“这金镯子重 25 克,售价是 16000 元,而且我们店的金子纯度高,这镯子的款式可是今年的新款,特别受欢迎。”
成毅听了销售员的介绍,看了看未婚妻期待的眼神,心想:“既然她喜欢,那就买下来吧。”
于是他决定将镯子买下来。女销售员见生意要成,脸上笑开了花,说道:“这镯子您戴上肯定好看,先试试合适不合适。”
付晓燕满心欢喜地戴上镯子,确实十分合适,她对着镜子左看右看,越看越喜欢。
成毅虽然决定买镯子,但他想试试金镯子的质量。等未婚妻取下金镯子后,他拿在手里轻轻握了握。可谁能想到,那金镯子竟直接变形了!
成毅和未婚妻面面相觑,脸上的笑容瞬间消失,眼神中充满了惊讶和疑惑。
“这镯子怎么这么容易变形,这质量有问题啊。” 成毅皱着眉头说道。
女销售员的脸色瞬间变了,她着急地说道:“不可能,我们店里的首饰都是经过严格检验的,肯定是你用力过度才会变形,这镯子你们必须买下来。”
“我们本来是打算买的,可这镯子质量明显有问题,捏一下就变形,我们不能买有质量问题的东西。” 成毅据理力争。
这时,金店经理听到争吵声走了过来。他看了看变形的金镯子,又看了看成毅和付晓燕,说道:“不买也可以,但这镯子变形了,给我们店造成了损失,你们需要赔偿 1700 块加工费!”
成毅一听,更加生气了:“这明明是你们镯子质量不过关,凭什么让我们赔偿?我们才不会赔偿呢。”
付晓燕也在一旁附和道:“对啊,是镯子本身的问题,我们又不是故意弄坏的,凭什么让我们赔偿。”
金店经理坚持道:“这镯子变形了,不管什么原因,你们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 1700 块已经是我们店做出的让步了。”
成毅毫不退缩:“我们不会赔偿的,这责任不在我们,是你们镯子质量不行。”
双方各执一词,争吵越来越激烈,周围围了不少看热闹的人。最终,双方不欢而散。金店要不到钱,一气之下将成毅告上了法庭。
未曾想,在将成毅告上法庭后,金店的索赔金额增加到了5000块,金店的理由也很简单,金镯子被捏变形,已经无法销售,只能按金价回收。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成毅捏变形金镯子的行为是否存在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 1173 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成毅作为理性成年人,在试戴贵重首饰时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即使金店未充分说明,其以 “轻轻握捏” 的方式测试金镯质量时,也应预见到足金材质可能存在的柔软特性。因此,成毅的行为存在一定过失,需承担部分责任。
2、此事金店是否有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8 条,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本案中,金店销售人员未告知成毅该金镯为后壁空心足金材质(质地柔软、易变形),导致成毅在正常试戴时误判其强度。
若金店能提前说明该特性,成毅可能会采取更谨慎的试戴方式,从而避免损害发生。因此,金店未尽到合理的说明义务,存在过错。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成毅作为成年人,应知晓黄金特性,将金镯子捏变形,存在一定的过错。金店未及时告知和引导成毅试戴商品,告知商品特性也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 1173 条:过失相抵原则,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不过,金店主张金镯子损失应按5000块计算没有依据,而应按加工费1700块计算。
最后,法院判决成毅应承担金镯子变形80%责任,也就是1360元。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