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男子的手机掉进水里,他请专业的师傅帮忙打捞。对方从500元加价到2000元

代码诗人 2025-05-14 10:07:54

南京,男子的手机掉进水里,他请专业的师傅帮忙打捞。对方从500元加价到2000元,男子不同意后离开。第二天,男子发现手机的定位在一家商场内,里面有很多收购二手手机的,但都否认收购过男子的手机。男子随即报警,但仅以现在的线索和证据难以确定该师傅为盗窃,所以不能立案。 据齐鲁晚报5月13日报道,杨先生爱钓鱼,一般选择的都是户外。在4月11日的时候,杨先生在钓鱼的过程当中不慎把手机掉入水里,他特别着急,但是通过努力后,还是没有找回手机。 回家后,他特别郁闷。这款手机价格不菲,自己还特别喜欢,关键里面有很多信息不能丢失。 于是第二天,他又来到了掉手机的地方,寻求帮助,看看能不能找回自己的手机。 可是看着冰冷的河水,自己实在是没有办法,最后只能拨打专业的打捞师傅的电话来帮忙。 对方来后查看了地势,于是开价说:“我们的价格是3米水深以内,只要打捞上来就是1000元,如果没有打捞上来,你也得给我们500元。” 杨先生皱了皱眉头,但想了想,这劳务费肯定是要给的,于是就答应了。 看着师傅在水下来回摸索,杨先生的心里也提到了嗓子眼,期待着自己的手机赶紧浮出水面。 可是打捞了一阵子,手机还是没捞上来,而此时师傅告诉杨先生,下面是淤泥,手机没有浮在淤泥上,可能是陷进去了,如果你想再打捞,那需要加价。 杨先生觉得郁闷了,怎么打捞个手机1000元都还不行,还得加价呢? 不过对方也说了,3米之内是1000,现在如果手机真的陷进去了,加价一两百是很正常的,于是杨先生就问对方到底多少钱。 专业的师傅开口就是2000,说在淤泥内寻找东西很不容易,也有危险性,所以需要这个价格才能继续摸索。 杨先生有点气愤了,你这不是坐地起价吗?手机进入水里,能陷进去多少,无非就是一丁点儿,或者就是直接插在了淤泥上,只要一摸索,肯定是在淤泥表面的,怎么价格开口就翻倍了呢? 他不再试图找回手机,而是愤然地离开,当然还是给了500元,因为毕竟下水了,即使没有捞上来,也是这个价格之前就讲好了的。 回家后,杨先生越想越气,一是舍不得自己的手机,二是想到自己手机里的资料,确实是非常想找回它。 于是第二天,他用家人的手机定位自己的手机,试图想要寻找一点它的讯息,结果让他意料之外的是,手机怎么定位,不是在自己掉落的地方,而是在一家商场内呢? 于是他赶紧来到商场,发现那里有好多好多的二手手机回收店,但定位的具体是哪一家没有显现出来,所以他只能挨家挨户地询问,但是大家都说没有回收过杨先生的手机。 杨先生觉得他们在撒谎,也大胆地猜测是专业的打捞师傅自己打捞上来,后来卖掉了自己的手机。 当然,他更大胆地猜测,有可能专业师傅下水后就找到了手机,但为了获得高额的收益,于是谎称没有找到,陷入淤泥内,需要他给2000。当然也有可能是杨先生离开后,专业师傅又继续寻找,找到后又拿去卖掉了。 可是,这些都不重要了,最重要的是自己的手机已经打捞上来,已经被人卖掉,嫌疑人就是那位专业的打捞师傅,于是杨先生直接报警,要求处罚对方。 而民警听后觉得这件事情有点难办,如果要立案处理,必须这件事是要认定为刑事案件,而现在仅有的线索和证据很难认定专业师傅存在盗窃,所以不能立案处理,只能民事调解,但是显然,专业师傅不会承认自己打捞上来卖掉了手机的。 杨先生很郁闷,将这件事发布出来,让大家给自己评评理,好慰藉一下他受伤的心灵。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打捞师傅与男子事先约定3米水深以内,打捞上来1000元,捞不上来500元 ,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 但后续师傅单方面提出加价到2000元,属于变更合同内容。而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在男子不同意的情况下,这种加价行为不合法。 二、若打捞师傅真的私自卖掉手机,是否构成盗窃? 依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行为。在江苏,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 如果打捞师傅私自卖掉男子手机,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手机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那么就构成盗窃罪。若手机价值未达到标准,则不构成此罪,但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男子报警后警方不立案,是否合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立案。 目前仅有的线索是手机定位在商场,二手手机回收店否认收购,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打捞师傅盗窃了手机,难以认定有犯罪事实,所以警方不立案是合理的。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齐鲁晚报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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