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罪就一直羁押?”沈阳,一位北京的私企老板突然被沈阳的竞争对手举报侵犯专利,

生灵看客 2025-05-14 16:30:04

“不认罪就一直羁押?”沈阳,一位北京的私企老板突然被沈阳的竞争对手举报侵犯专利,后该老板因涉嫌假冒专利罪,被警方抓捕并羁押了212天。一审法院认定该老板有罪,但二审法院却发回了重审。期间,检察院又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不起诉了。该老板感到十分气愤,认为法律被某些人玩弄于股掌间,于是他申请了国家赔偿1029.8万余元,并要求相关人员恢复其名誉、赔礼道歉。

(来源:海报新闻)

据了解,男子范某是北京某公司的总经理。在2021年的时候,他的竞争对手沈阳某公司的负责人向警方报案,称范某涉嫌假冒专利。后经了解,涉案专利是中科院金属所的“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发明专利。

原来在2013年的时候,范某的公司获得了这项专利的授权。在2017年的时候,沈阳的这家公司也获得了该专利授权,自此两家公司就成了竞争对手。

2021年3月,范某在北京被沈阳的警方异地抓捕归案。范某的律师多次申请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但检察院均以范某不认罪为由驳回了。直到2021年10月份,范某才得以被取保候审。

2个月后,一审法院认定范某构成假冒专利罪。

根据《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对范某处以罚金35万元的处罚。范某不服,他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授权,并没有侵犯专利,于是提起上诉。

2023年7月,二审法院以案件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并要求发回重审。一年后,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2025年4月28日,被羁押了212天的范某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了国家赔偿,要求赔偿1029.8万余元。其中包含了人身自由赔偿金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还有1000万元的财产损失。

那从法律角度来看,范某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既然范某被错误羁押了212天,那他自然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但是国家赔偿的金额都是有标准的。就比如人身自由赔偿金,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日标准工资 X 被羁押的天数计算所得,而范某被羁押了半年多,所以人身自由赔偿金并不会太多。

在范某主张的赔偿中,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了大头。

对于具体的财产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也就是说,范某必须证明其具体的财产损失,而不是想要多少就多少。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会超过10万元。此前另一起国家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被错误羁押了9217天,获得了197万余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可见,范某被错误羁押了212天,那顶多就是几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远达不到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

那该由谁来赔偿这笔费用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检察院和一审法院,均应当作为赔偿机关赔偿范某的损失。

最后,有不少网友表示:“凡是冤假错案的主审法官都要负全责,建议他怎么判受害人,那就怎么判他。”

还有网友表示:“不认罪就一直羁押你,这不是变相的刑讯逼供吗?这些检察官同样有罪。”

甚至有网友怀疑:“警方和检察院、法院都沦为了范某的竞争对手的打击工具,否则如此明显的案子,怎么会突然说侵犯专利?”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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