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9旬老太去世留下20多万遗产,从小被送养的女儿,却跑回来要继承一份遗产,大哥不满:遗产没小妹的份,因她自小被送养,母亲一直是我照顾的多,还拿出一份代书遗嘱,将其他3个兄弟姐妹告上法院,要求独自继承母亲遗产,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6月3日吉视守望都市报,老人去世留下遗产,从小被送养的女儿想要继承亲生母亲遗产的案例,很值得探讨。
几十年前,王老太生了3个儿子,2个女儿,原本儿女双全是挺美好的一件事。
也可能是家里条件不允许,或者别的原因,其中一个女儿在很小的时候,就被王老太送人了,送到了一个亲戚家。
此后一家人相安无事的生活着,然而,随着几年前9旬的王老太因病去世后,留下了一笔20多万的遗产,成了4兄妹矛盾的根源。
王老太去世后,兄弟姐妹们到一起商量遗产该如何分配,却没想到,自小被送养的小妹也跑回来,要继承亲生母亲的遗产。
本来分配遗产就各有各的心眼,被送养的小妹突然回来要求继承母亲遗产,这又增加了难题。
大哥觉得,小妹从小被送养了,都不属于这家人了,那遗产就没有小妹的份,她也没有资格来分一笔钱。
另外,王老太生前的时候一直跟着大儿子共同生活,生活起居几乎都是大儿子操劳,其他兄妹只是偶尔过来看望一下。
大哥觉得自己付出的最多,和兄妹几个因为遗产分配闹得不可开交,20多万到底怎么分?也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最终,大哥一纸诉状将其他兄弟姐妹告上法院。
大哥说:“自从父亲去世后,我母亲一直由我赡养,三兄妹偶尔来做点吃的,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大哥认为,自己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另外,他还拿出一份代书遗嘱,表示母亲留下的20余万遗产应该全部归自己所有。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什么是代书遗嘱呢?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由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的一种遗嘱形式。
因王老太年逾九旬,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所以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然而,经过法院认定,大哥拿出的代书遗嘱没有两个见证人的形式要件。
因为,代书遗嘱要具备3个必备条件:
第一,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二,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需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三,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这三类人应同时在同一个场合进行订立遗嘱的行为。
但是,大哥拿出来的这份遗嘱没有两个见证人以及签字证明,所以,这份遗嘱无效,也无法成为遗嘱证明的依据。
正常来说,继承开始后,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遗嘱的,就先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也就是说,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但是,大哥这份遗嘱无效,接下来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那么问题来了,大哥拿出的代书遗嘱无效,王老太留下的20余万遗产就应该由兄弟姐妹们共同继承。
可是,被送养的小妹却要求继承母亲遗产。
大哥说,小妹自小就被送人了,她没有继承权,所以,就算分割母亲的遗产,也没有小妹的份。
小妹不同意大哥的说法,她表示虽然自己被从小送养,但是,和母亲的关系一直很好。
小妹说,从2015年开始到母亲去世,这期间一直和母亲有联系,多次给母亲购买衣服,还带着母亲出去旅游。
也就是说,自己对母亲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因此,应该享有继承权。
那么,小妹自小被送养,法律上她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从法律上来说,小妹自被送养之后,她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所以,被送养的小妹与亲生父母之间,原则上不再有具法定继承权,也就是说她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但是,本案中,小妹表示,她给母亲买衣服,带她旅游,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小妹从法律上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她对母亲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因此,她可以主张分得适当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大哥继承遗产份额的40%;
其中有一位子女去世后,没有代位继承人,他的这部分遗产无法继承,酌情判决两位子女是25%和25%的份额。
被送养的小妹继承10%的份额。
有人说,小妹虽然送人,也抹不掉母亲怀胎十月的恩情,小妹的探望、旅游,买衣服,难道不是另一种“尽孝”吗?
但也有人说,小妹被送走那一刻,亲情纽带就断了,不该回来继承遗产。
被送养的小妹该继承亲生母亲遗产吗?
信源:吉视守望都市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