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的手机不慎丢失被一名老人捡到,老人起初向女子索要500元报酬,女子

咸鱼永不放盐 2025-06-07 12:36:32

广东广州,女子的手机不慎丢失被一名老人捡到,老人起初向女子索要500元报酬,女子答应了,结果老人见别人说手机价值3000元后,又坐地起价,要求女子支付1600元的报酬。因为手机买的时候才花了2000元,女子低声下气地求了老人2个小时,老人也不肯归还,还将女子撵走。女子无奈报警,警方,属于道德范畴,只能做思想工作!(来源:齐鲁壹点等)

据悉,不久前,一名女子出门办事时,不慎将自己的手机弄丢了。

几分钟后,女子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便返回原路查找,未果后,借了个电话,给自己的手机打了个电话。

接电话的是一名老人,老人称自己捡到了女子的手机,表示只要女子给自己500元的报酬,就将手机还给女子。

女子觉得500元太多,与老人商量,未果后,便答应了老人。

可令女子万万没想到的是,与老人碰面后,老人却坐地起价,将报酬提升至1600元。

“不是已经说好了的,怎么变卦了?”女子懵了,与老人再次协商,才得知老人拿手机问了别人,别人给其说手机价值3000元。

因为手机买的时候才花了2000元,女子低声下气地求了老人把手机归还给自己。“我也是打工的,家里也有老人,不容易!”

结果,女子求了老人近2个小时,老人都不肯归还,还不耐烦地将女子撵走。

女子无奈报警,民警了解事情经过后,表示捡到别人的东西索要高额报酬肯定不对,但属于道德范畴,只能做做老人的工作。

因经民警劝说,老人仍不愿意归还,女子遂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到网上。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说老人是非法侵占,有人说老人是敲诈勒索,还有人表示,如果从老人手里抢回来算不算抢劫?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捡到他人的物品拒不归还,不只是道德问题,还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返还、赔偿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捡到他人的物品在归还给失主时,可以向失主索要必要的费用,比如因保管物品,而产生的保管费,再比如归还物品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等。

具体到本案,老人坐地起价,向女子索要高额的报酬,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支持。

再次,《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埋藏物很容易理解,而应当注意的是,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与遗失物不同。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像本案这样,老人捡到女子的手机,即便不归还也不会涉及侵占罪。

而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对方陷入恐惧心理,并基于该心理交付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因为老人在归还手机时,有索要报酬的权利,虽然索要的金额不合理,但一般也不会认定为非法占有,因而也不会认定为敲诈勒索。

虽然手机的所有权归女子,但是老人基于捡拾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女子的手机,这种情况下,女子采用偷、抢的方式要回自己的手机,就有可能构成盗窃、抢夺、甚至抢劫,维权不成反而变违法。

在民警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女子想要要回自己手机的唯一方式就是收集证据,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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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奕华

奕华

9
2025-06-07 13:17

这种人不是什么好鸟!

路过请走开

路过请走开

1
2025-06-07 14:52

涉案金额不大而已,要是丢失的东西价值一等功,全市的都抢着要立案处理了。

咸鱼永不放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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