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民,一公职人员的妻子因肺癌离世,他在整理遗物时,发现还剩余了很多药品,于是

云景史纪 2025-06-07 14:36:04

辽宁新民,一公职人员的妻子因肺癌离世,他在整理遗物时,发现还剩余了很多药品,于是以200元的价格将剩余药品全卖了。可警方接到举报后,认定公职人员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后法院判决该公职人员有期徒刑6个月。在出狱后,该公职人员不仅丢了公职,其儿子的政审也受到了阻碍,全家陷入了绝境。该公职人员两次提起申诉,但均被驳回,但他始终不认为自己有错。

据中原网6月6日报道,在2019年的时候,张先生的妻子确诊癌症晚期。医生为了帮其抑制住剧烈的疼痛,开了些盐酸曲马多、奥斯康定等强效止疼药。

2022年3月,张先生的妻子因病去世,他在整理妻子的遗物时,发现了不少剩下的止疼药,甚至还有一些尚未开封。

张先生想到这些药品价格昂贵,其中一盒曲马多售价超过了千元,而家中这些年为妻子治病花了不少钱,所以他想要节省点钱,于是在病友互助群发布了低价转让止疼药的消息。

6月22日,辽宁的闻先生主动联系了张先生,称自己因病需长期服用止疼药,最终双方以220元的低价成交。

当然,为了规避平台的监管,张先生让其儿子通过某网购平台以“耳机”名义发布了购买链接,最终通过将药品寄了出去。

6月27日,闻先生在收到药品后给张先生留了一句话:“我长期吃这个,已经有依赖性了,不吃会难受,十分感谢。”

可万万没想到,在7月3日当晚,200元刚到账不久,一对民警就找上了门,并将张先生父子俩带回了派出所审讯。后以张先生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在此期间,张先生这才知道闻先生有吸毒史,他在被警方抓获后将张先生给供了出来。

2023年8月24日,一审法院认定张先生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同年12月27日,张先生刑满释放后,还被公司开除了公职。没有了工作和收入来源的他选择为自己申冤,他向中院和高院提出了申诉,但均被驳回。

有网友同样认为张先生很冤:“人家是从医院买来的药,如果是毒品,那医院岂不是贩毒?”

还有网友表示:“男子也是在把药寄出去后,才知道对方吃药上瘾,是对方一开始瞒着不说,这也能怪男子?”

但还有一些网友表示:“医院开的抑制疼痛的药,几乎都是精神类药物,都是管制的药,只有去开药的病人可以使用,不得转让,这点常识都不明白,居然还是公职人员?开除不冤。”

1、癌症类的止痛药为何成了“毒品”?

其实对于止疼药来说,它们就是精神麻痹药,只是麻痹了你的神经系统,使得你自身感受不到疼痛或者减少疼痛困扰而已,并非彻底根除疼痛。

据张先生介绍,其妻子使用的止痛药是曲马多、奥斯康定等,这些都是止疼药被列入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属于国家二类精神药品,如果长期服用会成瘾。

根据《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因此,医院为了减轻病人的疼痛,依据病人的疾病开具了一些止痛药,这没有问题。可一旦这些药品改变了用途,那就触犯了法律。

2、张先生一开始并不知道闻先生买药是为了吸毒,这是否可以按照不知者无罪来处理?

根据张先生与闻先生的聊天记录来看,他一开始的确不知道闻先生买药是为了吸毒,他只是本着不浪费而转让了药物,且即便收取了一点钱,也是极低的价格,这说明他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

但是闻先生收到药物后,回复了张先生一句:“我长期吃这个,已经有依赖性了,不吃会难受。”

当闻先生说了这句话后,张先生就该引起重视,因为从字面意思来看,闻先生购买这个药,并不是为了治病,而是有瘾了。

如果这个时候张先生立即报警,他可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说不定能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3、那张先生是否还有挽回的余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买卖。

《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癌症患者的家属,理应知晓药品的管制属性,但他仍通过网络平台向陌生人出售,存在主观故意。

不过考虑到药品来源合法,系张先生妻子生前经正规医疗途径获取,交易的对象也是病友,且未造成社会危害,主观恶性较低。

因此,法院认定事实已经十分清楚,且考虑得十分全面,张先生被判刑一点都不冤,他想要翻盘难度很大。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中原网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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