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的手机被大妈捡走,对方儿媳妇将酬劳从500元涨到1000元,又涨到16

安珈一 2025-06-07 15:06:18

广东,女子的手机被大妈捡走,对方儿媳妇将酬劳从500元涨到1000元,又涨到1600元。最后,女子放弃索要,直接把视频发布到网上让大家评评理。网友表示,这种情况直接报警就行,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

女子出门找工作,不小心把手机掉了,她记得五分钟之前自己都还拿着手机,但现在就不见了,于是她赶紧用自己朋友的手机打过去,手机接通了,接电话的是一位大妈。

女子赶紧询问大妈:“你在哪里呀?我过来拿我手机,给你相应的酬劳,好不好?”

大妈也很直爽,说:“你给我多少酬劳呀?”女子说:“给你500吧,可以吗?”

大妈觉得500也不少了,于是说:“我住在哪里,你过来拿吧。”

可是去了后,不单是大妈在家,还有她的儿子儿媳在家,此时女子想付给大妈500元钱拿回自己的手机,可儿媳不干了,说要1000元。

这突如其来的变化,女子一点心理准备都没有,并且她觉得自己的手机买的时候才花了2000元,现在用了那么久,给500的酬劳已经是顶格了,你为什么还要1000呢?

可是对方怎么也不改价,反正就是1000元,说:“你要就扫码给你,你不要就请你走人,等你想好了再来拿,反正地址你们也知道,在这里随时来都可以”。

这时女子和朋友只能在那里干着急,好像不是大妈说了算,是儿媳妇说了算,最后又只得和儿媳妇讨价还价。

女子说:“现在我们确实很困难,在厂里上班活不多,停产了,我们又在外面找活,现在下雨天都出来了,就是为了讨一口饭吃,但是活没找到,手机还丢了,望对方的儿媳妇能够行行好,把手机给我们,我们支付对方500”。

但是对方的儿媳妇不为所动,反正就是一口咬定不给1000就休想拿走手机。

朋友说:“你让我们给钱,你也得让我们看看我们的手机吧”,可对方儿媳妇说:“你们给了钱自然能够看到手机”。

就在女子和朋友在那里努力和对方沟通,想用500元钱拿回手机的时候,对方的儿子拿着手机去询问了外面的店家,说女子的手机能值3000元,所以他们现在不止要1000元的酬劳,直接涨到了1600元。

女子站在原地都石化了,怎么500元钱直接升到了1600元?还让我们怎么过呀?于是直接报了警。

可是儿媳妇和儿子看到民警来了后,都跑出去了,不见人,就留下了大妈在那里。

大家也知道大妈在这件事上可能做不了主,但是又不能把大妈带走,到时候万一有点啥事怎么办呢?只能协调处理。

这时,大妈的女儿也闻讯赶来,她是一个明事理的人,也苦口婆心的劝自己的妈妈,把手机给人家女子,可是大妈现在也拿不出手机,肯定是在儿媳那里。

最后女子她们只能跟着民警回去录口供,并且民警告诉女子,她们这种情况没有更好的办法,只有让女子她们去起诉大妈。

女子后来也想清楚了,手机她也不要了,就送给她们算了,反正她把视频发布出来,让大家以后注意这家人,如果遇到了,一定要远离。

网友们看到后也很生气,捡到别人的东西不归还,还理直气壮的拼命涨价,你以为钱来的那么容易吗?

还有人支招,你就给1600元给他们,事后再说他们敲诈不可以吗?这样就可以立案了呀。

一、大妈捡到女子手机,女子主动提出给500元报酬,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女子主动提出给500元报酬,属于自愿给予,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拾得遗失物的关系中,拾得人如果妥善保管了遗失物,有权要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女子主动给报酬,是对大妈保管手机的一种补偿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大妈儿媳妇将报酬从500元涨到1000元,又涨到1600元,这种行为合法吗?

若拾得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失主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高额酬金的,将涉嫌敲诈勒索。

从500元涨到1000元再到1600元,若无合理支出费用的支撑,这种涨价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

大妈儿媳妇超出合理范畴索要高额报酬,有非法占有的嫌疑,若其采用威胁、要挟手段迫使女子给钱,甚至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三、大妈一家拒不归还手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手机价值达到当地关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 ,大妈一家拒不归还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女子可以侵占罪为由提起刑事自诉。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素材来源于荔枝新闻6月6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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