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一男子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遇到交警查酒驾,为了逃避检查,他慌乱跳入河

云舟时策 2025-06-28 17:17:57

广东梅州,一男子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遇到交警查酒驾,为了逃避检查,他慌乱跳入河内,不幸溺亡。家属认为涉事交警们没有及时施救,故将交警队告上法院,索赔200万元。法院判了!

据法治进行时6月25日报道,事发当天晚上,55岁的周某去参加公司的团建,在和一众同事喝完酒后,周某拒绝了同事的相送,独自骑着摩托车往家中赶去。

当他途经一处大桥附近时,正巧遇到了正在设卡查车的交警队,这让周某吓得一激灵,酒也清醒了不少。

由于周某当时骑的是摩托车,他想到这一旦被抓住,还不得重罚?于是周某打算调头逃跑。

可谁知周某的这一举动被交警发现了,他们立即围了上来想要查看情况。周某慌乱之中竟选择了弃车逃跑,一直跑到河边,发现交警还在身后跟着,便直接跳入了河中。

交警们看到周某跳河,也是十分紧张,由于是晚上不清楚河中情况,所以没有一个人直接跳河救人,而是选择了联系了搜救队前来。

可搜救队连续搜索了几天,一直未能找到周某,直到4天后,周某的遗体才在一处河岸边被发现。

事后,周某的妻子陈女士认为周某虽然喝了酒,但罪不至死,当时交警就不该追着周某不放,否则也不会导致周某跳河。

此外,交警在看到周某跳河后,没有第一时间下去救人,而是等待搜救队,这才导致了周某溺亡。

因此,陈女士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向交警队索要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0万余元。

在法庭上,陈女士反驳了交警队的陈述,坚称周某是不慎失足坠入河中,并不是要跳河。

1、那从法律上来讲,交警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酒驾和醉驾都是交通违法行为,归交警队管辖。当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时,他的行为已经违法,那作为交警,是有责任有义务去调查周某的。

如果确定周某是酒驾,即血液内酒精含量在20mg/100ml以上不满80mg/100ml的,就可以依法对其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暂扣6个月的驾照。

如果是醉驾的话,即血液中酒精含量字啊80mg/100ml以上,可以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驶证。

此外,如果是醉驾的话,周某的行为还构成危险驾驶罪,可以对其处拘役以及罚款处罚。

因此,交警当时是在履行职责,并没有什么过错。

2、周某跳河至溺水身亡,交警未第一时间施救,是否要担责?

周某因害怕被查而跳了河,结果导致溺水身亡,周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自身存在过错。

而当交警发现周某跳河后,的确应当第一时间施救。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可是当时是漆黑的大晚上,如果贸然下去救人,说不定没救到人,自己都上不来,毕竟交警并不是万能的,水下救人需要一定的技术。

因此,交警在第一时间叫来了专业的救援人员,这已经算是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交警队不存在过错,无需向陈女士赔偿。

陈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失败后又申请了再审,但结果都一样,均未得到支持。可陈女士还是不服气,她又申请了行政检察监督,希望警方能完整公开当晚的执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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