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女子声称买了房子、装修好后,将近10年都没有住,认为物业不应该按照房屋面积,而应当按照房屋的公摊面积收取物业费,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返还多收的物业费。法院这样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包头中院) 在2014年,芦某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30.05平方米的房产,并于同年9月2日完成交房手续,入住后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明确规定,物业费从房屋交付之日开始计算,依据房屋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每年物业费为2185.65元。 芦某随后支付了第一年的物业费,同时还缴纳了3500元的装修押金和200元的出入证押金。在房屋装修完成后,他还将装修押金和出入证押金转为物业费,经过其母亲的协商,物业公司同意将押金转为物业费。 多年过去,芦某一直按约定及时缴纳物业费,但他突然以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为由,声称物业只在公共区域提供了服务,未进入其私人空间,且其母亲没有得到授权将装修押金转为物业费,要求物业退还多收的物业费共计1.7万元及利息,同时还要求退还装修押金3500元及相应利息。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出示了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辩称其收费依据合同,且物业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符合约定。物业公司还提供了业主资料登记卡,显示芦某和其父母的照片及联系方式,认为芦某的母亲有权代表其进行押金转账。芦某则辩称签署协议时未表达真实意愿,因交房时物业才允许他领取钥匙,签约属于被胁迫。 法院审理后,依据《民法典》第937条和942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和义务,确认物业公司在物业区域内提供了必要的维修、清洁和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是合同的法律责任。法院指出,芦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房屋空置或物业未提供相应服务,且双方已在收费标准上达成一致,因此其提出的退还多收物业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押金转账问题,法院认为,芦某的母亲在业主资料登记卡中有明确的身份信息,有理由相信其有代表芦某行事的权限。芦某未能提供物业公司存在重复收费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证据,因此要求退还装修押金及利息的请求也不成立。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芦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试图通过网络搜索包头市2024年的物业收费标准,证明物业收费过高,并辩称物业只应按公摊面积收费,房屋内面积不应计入物业费。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指出,物业收费是基于双方合同和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在交房后已履行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芦某作为业主已接受了这些服务。 法院强调,物业费的收取依据合同,且物业公司已按照合同提供了相应的管理,业主不得以房屋空置或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关于面积的争议,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双方有不同的约定,且按照合同标准收费是合法合理的。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芦某的上诉请求,确认物业公司已依法收取物业费,芦某应当履行支付义务。 总体来看,法院的判决基于合同法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强调物业公司已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业主应按约支付物业费,反对以房屋空置或服务不到位为由要求退款的主张缺乏法律支持。物业费收费规则 物业费收费 物业费抗辩 预收物业费
业主直接挂在自己家门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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