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父女俩拆迁后得到一套动迁房,还各自拿到了110万和90多万的动迁款,后来,

茂彦学法 2025-07-15 18:32:09

上海,父女俩拆迁后得到一套动迁房,还各自拿到了110万和90多万的动迁款,后来,父亲突然患病丧失行动能力,在这个节骨眼上,再婚妻子竟悄无声息把他110万动迁款全转到了自己在老家的账户上,做完这些她还不满足,又以监护人的身份,起诉要求分割父女俩共有的房产,女儿勃然大怒,坚决不同意,双方对薄公堂,结局出乎意料。 7月15号,极目新闻报道,早几年前,王先生和女儿小王因为老宅拆迁,得到了一套动迁房产。 协议上把房屋产权一分为二,父女各占一半。 除了房产,王先生还拿到了110多万的动迁款,女儿王女士也有90多万进账。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王先生年事已高,不幸患上了血管疾病,脑卒中之后就失去自理能力,连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复存在。 看着病床上无法言语的父亲,小王辗转难眠。 最后,父亲被送进专业老年公寓,每月5000-6000元的护理费虽不便宜,却能让父亲得到24小时照看。 然而,在这种节骨眼上,继母任女士突然跳了出来,并向法院递交诉状。 原来,她要以监护人身份要求分割那套父女共有的动迁房。 小王一看这架势,不淡定了,这房子是他们父女俩的根,这姓任的凭什么动? 更让小王震惊的还在后面。 梳理父亲账户时她竟发现,父亲名下的110万动迁款,竟在1年间被继母分批提空,全数转入了她在老家的账户! 小王看着那银行流水,手都气的直抖,继母分割房产的真实意图,如今显而易见了。 小王觉得,绝不能任由这个女人去操控父亲的一切。于是,她毅然向法院提起监护权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变更监护权,也就是让小王与继母共同担任监护人。 而当任女士再次提出分割房产时,小王寸步不让。 小王的代理人当庭阐明三点:第一,父女感情深厚不存在矛盾;第二,这个是全家唯一产权住房;第三,最关键的是"双方都拿不出数百万现金买断对方份额"。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场纠纷呢?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任女士作为王先生的监护人之一,代表王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动迁安置房。 从法律规定来看,监护人履行职责需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王先生目前因脑卒中丧失行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且拥有110多万动迁款,每月在老年公寓开销约5000 - 6000元,短期内这笔动迁款足以保障其生活。 任女士未能举证被监护人有迫切需要分割房产以获取资金的情况,其提出分割房产的行为,可能并非基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考量。 如果分割房产并非为了王先生生活保障、医疗需求等必要事项,那么任女士这一行为可能违反了“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 因此,法院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驳回了任女士在本案中提出分割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的,则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王先生和女儿小王按份共有动迁安置房,各占50%份额。 虽然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在权利义务分配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在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上,都有相应限制。 任女士代表王先生要求分割房产,实质上是对共有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王女士作为共有人之一,坚决反对分割。 涉案房屋是父女双方唯一拥有完全产权的住房,是共同居住的保障,且双方都没有足够经济能力全部买下对方份额,这表明房屋并未丧失共有的基础。 任女士在未与王女士协商一致,也未证明分割行为符合共有财产处分合理性的情况下,擅自提出分割房产诉求,可视为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 根据法条,这种擅自处分行为一般认定无效,所以法院驳回其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判决结果出来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现在已经生效了。 这场因为动迁引发的风波,总算暂时告一段落,王女士心里的大石头落了地? 对于这场纠纷,你怎么看? 信源:极目新闻 202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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