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称挤地铁时,身体隔着包碰触到女性身体,没有摸、没动,连手也是举起来的,结果对方不愿意了报警,自己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个月。
因先后上诉、申诉,结果均被驳回!无奈上网喊冤。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男子还晒出了相关的判决书、申诉书,其中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地铁车厢内趁人多拥挤之际,用下体顶蹭被害人的臀部,系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已经构成犯罪!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不少网友表示,挤地铁难免身体接触,按照这个标准,上下班早高峰一抓一把大。
还有网友表示,这种事情如何自证清白?之前自己挤地铁时,好几次都被女生莫名其妙白眼,幸亏对方没有报警,不然自己也要进去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有“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或“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方式是指与暴力、胁迫一样令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式,趁人不备就是其中的一种。
同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具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立案追诉。且还属于故意犯罪。
还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13条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也就是说,构成犯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则是另一个问题。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男子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首先要判断男子是否存在犯罪的故意。
在男子存在犯罪故意的情况下,还要判断男子的行为有没有必要入刑!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需要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
司法实践中,判断强制猥亵行为是否需要入刑,往往需要结合行为人的手段、时间长短、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及程度、对他人身心伤害、性羞耻心冒犯的程度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被害人的年龄等等判断。
具体到本案,如果单凭男子的描述,是搁着包碰触到他人,男子的行为确实还达不到入刑的标准。
不过,男子所说的内容只是男子的一面之词,之所以被判刑,上诉、申诉还被驳回,或许还有我们不知道的隐情。
但是不管怎么说,本案都再次提醒大家,挤地铁时一定不要有坏心思,尽量与异性保持适当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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