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Blood旌旗与本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相关问题的声明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经核查发现存在以下程序及实体争议,现基于客观事实声明如下:
一、程序合法性存疑,诉讼权利未获保障
诉状送达缺失
法院追加本人为被告后,未依法送达针对本人的更新诉状(含具体诉讼请求及金额),导致无法行使答辩权,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28条。
证据质证程序瑕疵
原告主张律师费的证据(合同、汇款单、发票)未经当庭出示或有效质证。本人于2025年7月18日才通过平台留言及法官通话获取补充证据,而该证据中律师签字日期(5月19日)晚于传票送达时间(4月),导致无法及时查验。
二、律师费证据关联性与合理性存疑
费用与本案缺乏专属关联
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九案打包代理费54000元(每案6000元),但未提供费用分摊说明、个案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明6000元与本案的专属关联性。汇款附言“Blood旌旗诉讼律师费1”亦未指向本案。
同类案件对比凸显合理性缺陷
在原告其他同类案件中,合同明确约定单案代理费及个案指向信息(如附言标注特定案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而本案律师费金额与涉案言论数量、工作量的合理性缺乏证据支撑。
发票开具时间脱节
本案律师费发票(2025年3月10日)开具于立案后(2月24日)、开庭前(5月22日),且未标注案号,无法直接关联本案。
三、涉案言论侵权要件不成立
原告主张的三条微博:
未提及原告姓名、ID等可识别信息;
配图来源(如“仅粉丝可见”内容)限制公众识别关联性;
原审法院仅以原告系“知名大V”推定指向性,缺乏事实依据。
四、诉求与立场
基于程序违法与证据缺陷,本人已依法提起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排除未经质证的律师费证据,并核查费用实际关联性;
由法院监察部门核查程序瑕疵。
本声明依据电子诉讼平台留痕信息及已公开法律文书作出,最终事实认定以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