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鱼塘主雇了几个人帮自己捕鱼,一次150块,谁知起网时,其中一人竟被

秋雨愁煞人 2025-07-21 23:09:29

江苏淮安,一鱼 塘主雇了几个人帮自己捕鱼,一次150块,谁知起网时,其中一人竟被网里蹦起的鱼撞瞎了右眼,造成八级伤残。事后,伤者把鱼 塘主告上法庭,索赔29万,塘主不服,说又不是我让鱼跳的,这种意外我也控制不了,凭啥赔?法官一句话让他哑口无言。 2024年6月,正是鱼塘丰收的时节。 朱某像往常一样联系了老搭档小王,让他带人来鱼塘逮鱼。 这天清晨,张某和几个工友穿着自备的雨裤雨衣,坐上小王开的农用三轮车到了鱼塘边。 谁也没想到,这一网下去,竟彻底改变了张某的人生轨迹。 拉网时,一条大鱼猛地从网里蹦起,直直撞向张某的右眼。 他当场捂住眼睛疼得蹲在地上,工友们还以为他被鱼尾扫了一下没在意。可到了晚上,张某右眼肿得睁不开,眼前一片模糊。 紧急送医后,医生连连摇头,因为这一撞,竟直接撞碎了张某的眼球。 住院10天的功夫,就花掉了4000多医药费,可钱花出去了,却还是没能保住张某的视力。 司法鉴定结果让张某绝望了,他的右眼永久性失明,构成八级伤残。 张某躺在病床上,心里像压了块石头。他给朱某干了这么多年零工,每次150块的工钱从没拖欠过,可他如今眼睛废了,往后怎么养家? 思来想去,他咬牙把雇主告上法院,索赔29万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补偿。 对于这事儿,朱某却满肚子委屈。 他认为,鱼又不是他让跳的,他也控制不了这种意外啊!工钱都是当天结清,渔网车费还单独补给小王,凭什么要他担全责? 但法官细查发现,这劳务关系不简单,因为小王每次从朱某手里拿钱,再原封不动分给工友,自己只赚点车网费补贴。 所以法官认定,小王和张某都是给朱某干活的,朱某就是东家。 更关键的是,法官指着厚厚的养殖记录问朱某,说你养鱼十几年,不知道逮鱼会被鱼撞伤? 朱某哑口无言。是啊,活鱼离水拼命挣扎是常识,可塘边从没人戴过护目镜,他也从没提醒过。 而张某作为老手,也没想过要保护眼睛,2人其实都有责任。 不过,有人看后就觉得张某的遭遇很不可思议,一条鱼怎么会把人的眼睛撞瞎呢? 其实啊,从专业角度来看,如果一条5斤重的鱼以3米/秒的速度撞击,大约会产生十几到几十牛顿的力,这种冲击力类似于几斤重的物体从几十厘米高度落下砸到身上的感觉。 如果撞到脆弱部位如眼睛,会导致受伤。 在捕鱼过程中,较大的鱼如几斤重的鲤鱼、草鱼跳跃时速度较快,冲击力会明显增加。 所以,捕鱼的时候,是建议佩戴一个专业护目镜,好保护眼睛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张某的这个遭遇?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受雇于朱某在鱼塘从事逮鱼工作,双方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 张某在起网时被网内蹦起的鱼撞伤右眼,属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长期从事鱼类养殖,应当知道捕鱼活动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但其未提醒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 而张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根据该法条,判定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最终酌定由朱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赔偿14万余元,而张某自身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判决符合该法条对于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责任划分的规定。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导致右眼盲目,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这一结果不仅给张某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也对其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害。 眼睛作为人体重要的感知器官,右眼失明会严重影响张某的生活质量、工作能力以及社会交往等方面,给其带来严重的精神创伤。 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还有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等,依据该法条酌定再由朱某赔偿张某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对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重视和保护,通过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张某因身体伤残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对于张某的遭遇,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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