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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刘斌:为新时代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编者按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

编者按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海商法是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重要涉外法律。今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商法,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海商法如何回应三十多年来航运实践的深刻变革,并着眼于应对未来挑战?又如何在构建现代化、与国际接轨的海商法律体系方面迈出关键步伐?本栏目特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刘斌撰写署名文章,敬请关注。

为新时代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刘斌

海运是国际贸易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支撑。海商法是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重要涉外法律,该法施行三十多年来,对于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航运和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海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法律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要,亟须作出修改完善。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商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海商法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推动我国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体现,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海洋强国和航运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作为施行三十多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又是贸易大国的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海商实践发展的制度诉求,积极对接国际规则,不断健全具有中国特色、顺应国际趋势的海商法律制度,努力为新时代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着眼建设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着力完善海上货物运输相关规则。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也是一直以来海商法调整规范的重点内容。本次海商法修订,积极适应我国航运贸易的最新发展趋势,充分吸收借鉴相关国际公约,妥善平衡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相关主体的利益,不断提高法律规则的时效性、技术性、可操作性。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更好促进航运业发展。增加“接收”和“交付”货物作为承运人的义务,相应调整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赋予港口经营人等主体实际承运人地位,进而可以享受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及赔偿限额。进一步完善舱面货规则,修改完善货物实际价值的计算标准,补充完善托运人交付义务、托运人的合同变更权、承运人货物交付规则等方面的规定。总结海上货物运输的经验做法,针对实践中未签发提单情形下承运人与收货人权利义务如何确定、卸货港无人提货时费用和风险如何承担等问题,明确相应法律规则。适应航运单证电子化不断发展需要,专设一节规定“电子运输记录”,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效力,对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使用、转让、与运输单证的互相转换等作出规定,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着眼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必然要求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性开放,以制度型开放引领高水平对外开放。本次海商法修订,充分吸收借鉴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主动与最新海事国际规则相通相融,充分彰显我国开放包容的宽广胸怀,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良好制度环境。比如,根据我国签署的《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将船舶管理人作为海事请求人可以提出船舶优先权主张的主体;明确在留置期间,船舶被法院扣押并拍卖、变卖的,不影响船舶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参考《鹿特丹规则》,增设运输单证的概念;明确运输单证载明运费预付或者类似性质声明的,承运人不得以运费未支付为由留置货物,但收货人为托运人的除外;完善对海事追偿请求权人的时效保护。参考《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将免责事由扩展适用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情形;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协议在舱面上载运货物的,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未载明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参考《雅典公约》1990年议定书,适当提高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参考《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增加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的规定。参考《2016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明确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泄漏污染物造成的损失或者支付的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参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适当提高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等对相关海事赔偿请求的赔偿责任限额及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

着眼经济社会发展长远,切实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强调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本次海商法修订,积极履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义务,同时将我国在防治船舶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方面取得的经验成果通过制度形式予以确认,进一步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质量和水平。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补充完善有关规定,明确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职责,并明确海难救助的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义务。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专章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责任主体;明确国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船舶载运油类污染损害责任和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责任有关事宜,分设专节作出具体规定。

着眼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不断健全涉外法律制度。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本次海商法修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除积极对接国际规则外,还结合国际航运贸易发展实际,积极完善海商领域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不断充实涉外法律工具箱。明确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本法第四章的规定,加强我国海商法的适用。明确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已经登记的,适用登记国法律,未经登记,适用船舶建造地法律;船舶留置权,适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适用法院地法律;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油污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明确船舶碰撞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律。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共同海损分摊请求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航程终止地法律。为反制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对我国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相关领域采取歧视性、限制性措施,增加有关反制措施的规定,积极维护我国自身发展权益。

此外,还从促进海商实践发展整体出发,积极回应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有效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断激发相关行业及主体的内生动力。增加规定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相关事宜,明确租赁船舶对于出租人债权实现的保障功能,促进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明确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归属,保障造船业稳定有序发展。增加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或者财务保证的规定,加大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保障海上旅客运输发展。将建造中的船舶保险合同纳入“海上保险合同”一章的适用范围,适当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我国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明确船东互保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为有效发挥船东互保组织作用提供法律支撑。

前沿法评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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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是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五周年。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集中展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成效,人民法院报二版开设重要评论栏目“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前沿法评”。本栏目立足时代前沿、法治前沿,聚焦党中央最新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要求,紧密结合国家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工作部署、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等,邀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及时撰文进行评论发声,大力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正能量,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汇聚智识力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敬请关注!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