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女子抛夫弃子,与他人在外逍遥快活12年,得知丈夫工伤去世获赔220万元

律安说法 2025-08-01 10:13:44

安徽阜阳,女子抛夫弃子,与他人在外逍遥快活12年,得知丈夫工伤去世获赔220万元又突然出现,以是丈夫合法妻子的身份,要求分走46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潇湘晨报等) 据悉,2006年8月14日,时年19岁的女子小美(化名)与阿强(化名)生了一个儿子。 2008年1月30日,双方又生了一个儿子,并于2010年10月31日补办了结婚证。 2013年,小美离家出走。阿强找寻小美未果后,便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与父母一起生活。 2022年,阿强在务工时不慎去世,阿强的父母与哥哥经与用工单位协商,由用工单位一次支付死亡赔偿金合计220万元。 随后阿强所在的用人单位将上述款项分多次转入阿强哥哥的账户。 阿强父母与哥哥商量后,拿出其中160万元给阿强的两个孩子各买了一套房,并将阿强的父母均登记为共有人,而后将剩余的50万元留作阿强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谁料,小美不知道从哪里得知了阿强去世并获赔220万元的事情,不愿意了!认为自己是阿强的合法妻子,要求分钱。 随后因遭到阿强父母、哥哥的拒绝后,小美一纸诉状将阿强的父母、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分得46万元。 法庭上面对小美的控诉,阿强父母、哥哥不否认小美与阿强之间领了结婚证。 但是怒斥小美: 第一、自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12年,与阿强之间早已没有夫妻感情和夫妻之实,不尽妻子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第二、对两个儿子不尽抚养义务,构成遗弃罪,造成阿强长年抑郁成疾,是导致阿强意外死亡的原因。 第三、在离家出走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怀孕后人工流产,构成重婚罪。 第四、阿强的死亡赔偿金已经用于给阿强处理丧葬事宜、给阿强的孩子买房,剩余的则是阿强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 为了证明己方所说属实,阿强父母、哥哥还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小美人工流产的病历,为阿强两个孩子购买房产合同票据等等证明。 其中小美人工流产病历显示,小美在2019年1月30日一妇产医院进行流产手术,在该住院病历首页登记有联系人一男子,关系为配偶。 法院为了查明案情,将阿强的两个儿子列为案件第三人,向阿强的两个儿子了解情况,并进行了走访。 阿强的两个儿子彼时已经成年,确认小美离家出走后,再未返回过家。同时阿强的多名邻居及村委会也证明这点。法院还了解到小美并没有参加阿强的葬礼。 法院这样判! 法院指出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不同于遗产,是基于受害人死亡而由相关义务主体向其近亲属进行的赔付,对受害人家庭所受财产损失的弥补,不能依据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 死亡赔偿金在功能上系对受害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弥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助力生活水平因受害人死亡受到较大影响的近亲属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应当以作为权利主体的受害人亲属为对象,具体考量各近亲属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远近程度、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对受害人的经济依赖程度以及生活条件和生活能力等;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当体现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依法保障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享有权利应当以履行义务为前提,义务履行的缺失应当产生限制或排除权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以其与死者存在婚姻关系为由请求分割死者死亡赔偿金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与死者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且已对死者尽到扶养义务; 另外,从社会价值层面看,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鼓励夫妻同心养老育幼,符合人民群众的朴素价值观,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对树立良好家风起到导向作用。 具体到本案,小美、阿强的父母、阿强的两个儿子均是阿强的家庭成员。 5人痛失亲人,在具体分配死亡赔偿款时应相互谅解和包容,最大限度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除应考虑各共有人与阿强之间的密切关系外,还要根据各权利人的现实经济状况、对阿强的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既要充分考虑阿强近7旬父母的晚年生活经济支出,还要充分考虑事发时,阿强两个未成年孩子的生活和接受教育的必要支出费用,以及在今后成家立业上的经济压力。 小美与阿强的两个儿子述称小美已离家多年,作为与小美、阿强最为亲密、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人,陈述应当较为客观、真实,通过法院走访,阿强的多位邻居以及村委会也证明这点。 小美也无法提供其与阿强生前互相联系、沟通的微信、短信、通话记录等共同生活的痕迹佐证材料。 依据传统习俗,葬礼是对逝者的尊重和缅怀的一种重要礼仪,作为阿强的妻子,小美也缺席阿强的葬礼,明显不符合正常夫妻关系的状态。 综上,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小美与阿强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对于阿强未尽夫妻扶养义务,其诉求不能获得支持。 最终,将扣除丧葬费后剩余的215万余元赔偿金中的40%平分给阿强的父母,剩余的60%平分给阿强的两个儿子。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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