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已婚男子谎称单身与一女子恋爱,后见对方得知自己已婚后,与自己分手,难以

律安说法 2025-08-01 18:13:53

吉林长春,已婚男子谎称单身与一女子恋爱,后见对方得知自己已婚后,与自己分手,难以释怀,跑到对方家中闹事,还持刀威胁、坚持查看对方的手机。谁料,对方将手机丢出窗外,男子爬到窗外寻找对方手机时,不慎坠亡。事后,男子妻子难以释怀,要求女子承担男子死亡50%的责任,赔偿53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长春中院) 据悉,男子大壮(化名)与妻子育有一子,在外人眼里是幸福的三口之家。 怎料,大壮却不满足,又瞒着妻子,在外谎称单身找了个比自己妻子小3岁的女友小美(化名)。 好景不长,小美与大壮交往一段时间后,发现大壮骗了自己,便向大壮提出分手。 结果,大壮难以释怀,便持续纠缠小美。 2024年5月14日,大壮更是凭借持有的钥匙,在小美不在家期间进入小美家中,破坏小美的财物并独自饮酒。 当日,小美回家后,看到家里一片狼藉,起初还以为被盗,而后又看到大壮,猜到了是大壮又来闹事,便与大壮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争吵中,大壮怀疑小美是有新欢,于是坚持要查看小美的手机,后见小美拒绝拿菜刀威胁小美。 小美不愿意大壮查看自己的手机,于是打开纱窗将手机扔到窗外。 大壮见状,不顾危险爬到窗外缓台寻找小美的手机,小美也跟出窗外,并劝大壮返回。 大壮同意并让小美先回屋。 谁料,小美回屋后,大壮在返回过程中踩空坠楼。 因小美家住5楼,小美顿时慌了,立即下楼,向邻居借来手机呼叫120急救及向110报警。 可悲剧的是,次日凌晨1点多,大壮最终经抢救无效,被医院宣告死亡。 事后,大壮的妻子得知大壮的死讯,难以释怀,要求警方追究小美的刑事责任。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确定大壮系坠楼身亡,排除刑事案件。 虽然如此,大壮的妻子随后又将小美告上法庭,要求小美承担大壮死亡5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53万余元损失。 那小美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壮在已有妻子、子女的情况下,持续纠缠小美,并在小美家中无人时,进入小美家中破坏财物并饮酒。小美回家后,双方争吵过程中,大壮又采用暴力手段威逼查看小美的手机。小美为保护个人隐私,将手机抛出窗外后,大壮并没有按照常理下楼查看,而是跨出窗外,其行为超出了常人所能预料的合理范围,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 小美在大壮跨出窗外后,并没有置之不理,也没有言语刺激,而是甘冒风险随之跨出窗外,劝其返回。事发现场视频可见,涉案房间外窗台狭窄,不能搀扶并行,大壮跟随小美返回室内的过程中,失足坠楼导致悲剧发生。 大壮坠楼后,小美立即下楼查看,并及时呼叫120急救并向110报警,尽到了应尽的救助义务。 综上,认为,小美对大壮坠楼身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最终驳回了大壮妻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大壮的妻子不服又提起上诉。大壮的妻子认为:第一、小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事发房屋管理人,明知大壮在其住所已经饮酒,并没有对大壮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反而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在双方发生抢夺手机过程中,将手机扔向窗外,间接放任危险的发生,导致大壮在情绪激动且判断力受限的情况下,冒险爬出窗台查看,最终不幸坠楼身亡。小美对大壮的死亡构成重大过错且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应当根据案情,酌定对于小美承担50%的责任。 第二、小美与大壮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虽属道德范畴,却不可忽视小美对事件背景及双方行为动机的潜在影响。 等等……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指出,《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有4项,分别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即产生了损害后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在侵权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必备要件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侵权责任。 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认为本案中,小美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小美对大壮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从事发现场视频可见,窗户外窗台狭窄,并无阳台、露台等宽阔平台,正常理性的成年人不会采取爬至窗外踩在狭小的窗台上寻找手机的行为,亦不会将自己的生命安全置于如此危险的境地,故小美主张对大壮的上述行为难以预见,符合常理。 事发前,小美已经履行了及时规劝的义务。事发后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虽然小美与已婚的大壮保持恋爱关系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综上,二审法院也认为,小美对大壮的死亡不存在过错,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大壮妻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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