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庆后# 宗家的一套价值观冲突、两个诉讼及三份文件
针对宗馥莉及其三个“弟”“妹”的“信托案”,香港高等法院在8月1日下午宣布的决定。通过界面新闻的报导,已知如下细节,笔者试图通过这些线索做一法律分析。
时间线
2024年1月下旬宗庆后书写一份信托的嘱托:其本人用左右手写,并致送郭虹。内容为:
“郭虹准备去香港办理三个人的信托,在汇丰办,每人七亿美金,需办理下列工作:
1、我的信托就是拿利息,要求汇丰银行给予较优惠的利息,我们长期不动,仅能收取利息使用。
2、按香港法律要求,签订信托合同,并请香港公证处公证。
3、受益人仅是其本人与子孙,与配偶没有关系,系婚前财产。
4、汇丰账目美金尚不够,请把人民币换成美金。
5、先办理继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请继盛请假回来办理好。
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
2024年2月2日,宗庆后签署了一份日期为2024年2月2日、标题为《委托書》的文件(“委托函”),内容大概为:
宗庆后(委托人)委托宗馥莉(受托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三个境外信托(“宗氏境外家族信托”),受益人分别是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及其子女,信托利益为婚前个人财产,不包括配偶。信托类型为不动本信托,在完成上述三项后,其他银行存放的财产,甲方确定将所有资产利益归属于乙方,由乙方(宗馥莉)自行处理。
同一日,宗馥莉签署了一份中文确认函(“确认函”),确认其同意《委托书》的内容。也是在这一天,宗馥莉成为了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唯一股东。
2024年2月2日立下了两份遗嘱(合称“遗嘱”)。遗产范围包括:一份涉及境外资产,但未涵盖“建昊”及其名下资产;另一份是在中国大陆境内的资产。两份遗嘱中的继承人,均没有包括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或杜建英。但明确指定了宗馥莉、施幼珍以及宗庆后的母亲王淑珍女士为继承人。
2024年2月25日,宗庆后去世。
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宗继昌、宗婕莉与宗继盛就宗庆后世引发的相关事宜签署的一份协议。关键信息为:
乙方(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确认,宗馥莉、施幼珍、王树珍三位继承人具有办理宗庆后先生继承权公证及其他资产承继相关程序的全部权限,乙方承认前述继承人完成的相关遗产继承程序合法有效,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挑战相关程序之效力。甲方(宗馥莉)承诺,将以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建浩創投有限公司) 在汇丰银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为三位乙方设立一个信托(共设三个信托)。
一套价值观冲突
在网上有很多人用嫡长女为母亲报仇来解读宗馥莉与杜建英之间的纠纷。但看了宗馥莉有限的一些媒体采访后,我更倾向于认为是宗馥莉对企业管理的现代理念与娃哈哈传统家族式经营理念之间的冲突。
宗馥莉自初中时起就出国读书。所接受的教育理念都是国外企业管理模式。而娃哈哈在宗庆后在位时,始终是大家长式的经营模式。有优势,也有弊端。当两种管理理念完全不同时,就会出现不同站位的人的态度。
在宗庆后的认知中,企业不仅是盈利组织,更是一个 “大家庭”。员工与企业、经销商与品牌的关系,超越了单纯的雇佣或合作,上升为 “共生共荣” 的情感联结。他深谙人情社会的运行逻辑,善于在规则与妥协中寻找平衡。
随着市场环境的剧烈变化,海外留学归来的宗馥莉登场标志着娃哈哈管理逻辑的转向。如果说宗庆后的 “家文化” 是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时期的产物,那么宗馥莉推行的 “组织制度管理”,则是企业应对数字化时代的必然选择,以规则代替人情,以数据驱动决策,以团队协作打破 “强人依赖”。
两个诉讼
2024年12月,三位“自称”宗庆后长女宗馥莉“同父异母”弟妹的宗继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Jieli Zong)、宗继盛(Jerry Jisheng Zong)将宗馥莉告到了香港高等法院,三位原告声称,其父生前在香港为他们设立信托基金,而宗馥莉却从信托基金内转走资产。和宗馥莉一同被告的,还有一家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8月1日下午4点,香港高等法院对宗馥莉及其三个“弟妹”的“信托案”宣布决定。从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中看到,原告请求法院禁止被告处置或处理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在汇丰银行香港账户中的资产(约17.99亿美元),以确保杭州诉讼的顺利进行(后面我会介绍杭州的诉讼)。而法院认为保全令有助于确保杭州诉讼的有效性,因此维持了原告的主张。
网上很多人解读,宗馥莉输了。但其实香港的这个决定并不涉及对实体事实的认定,仅仅是为了确保后面的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简言之,是类似于大陆法院的诉前保全措施。目的在于,冻结账户中的钱,以保证假如后面的官司赢了,钱已不存在,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
第二个诉讼是,
三位“子女”同时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要求确认,对宗馥莉继承其父宗庆后持有的娃哈哈集团29.4%股权的继承权。
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从这个角度来讲,三位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但在继承领域,首先要看是否有遗嘱,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通过上述的时间线可以看到,宗老留有两份遗嘱,分别将境内财产及境外财产都做了安排,继承人是宗馥莉、其母施幼珍以及宗庆后的母亲王淑珍。显然,在遗嘱中,三个非婚生子女并不在其中。杭州娃哈哈的股权被涵盖在中国大陆境内的财产中。
摆明了遗嘱中没有三子女,为何他们要提起诉讼呢?
也许他们争的本身就不是公司的财产,而是信托中所涉及的财产。因信托仅仅是一个嘱托意向,并不是已经成立的信托合同。同时,在境外的遗嘱中,也未将拟注入信托的资产涵盖进去。可以说,这是宗老在留遗嘱时刻意留下的空间。我想,这是宗老是寄希望于宗馥莉能将这笔钱履行承诺,注入进信托账户的。
现在看来,对于信托是否成立,拟注入信托的资金性质如何,三子女是否有继承权是接下来诉讼的关键。
三份文件
参考上述的时间线可以看到
文件一:2024年1月下旬宗庆后书写一份信托的嘱托
文件二:2024年2月2日,宗庆后签署标题为《委托書》的文件(“委托函”)
文件三:2024年2月2日立下了两份遗嘱
由上可知,宗老对设立信托当初写了信托嘱托的内容,但并未实施。之后,委托宗馥莉代其履行义务,宗馥莉做了同意的承诺。当日,宗老留下遗嘱,将其名下资产做了分配。
宗老认为,对三个非婚生子女做了信托安排,由他们大姐来执行,大姐获得了娃哈哈的大部分的继承权,继续家业,应该算是一个完美的安排了,但在宗老留完遗嘱的23天后,宗老离世,战争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