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男子在柜台上卖鸡肉,忙得脚不沾地,有两个大妈去光顾,但她们却不买,而是

茂彦学法 2025-09-23 17:05:35

山东泰安,男子在柜台上卖鸡肉,忙得脚不沾地,有两个大妈去光顾,但她们却不买,而是趁乱配合,一人撑开袋子,一人装袋,7分钟内把5只鸡偷走了,男子事后看监控顿时气炸了,悬赏2000元找人。 张某在市场开鸡肉摊有些年头了,卖的都是散养土鸡,肉质鲜嫩,附近居民都爱来光顾。 尤其是早市,忙得脚不沾地是常态。 事发当天早上6点多,摊位刚开门,就被十多个顾客围了起来。 “老板,称半只鸡”。“帮我剁成块”的声音此起彼伏。 张某左手拎着秤,右手握着刀,一会儿称重收钱,一会儿低头切肉,额头上的汗都顾不上擦,连摊位另一侧的动静都没精力顾及。 就在这时,两个穿着深色外套、戴着蓝色医用口罩的大妈慢慢凑了过来。 她们没像其他顾客一样挤到前面喊着要买肉,反而贴着摊位边缘站着,时不时抬头瞟一眼忙碌的张某,又快速把目光移到案板上码得整整齐齐的土鸡身上。 两人还时不时嘀咕,太贵了,要不再看看,然后她们发现了人多的时候,老板也顾不上另一边的柜台。 两人对视了一眼,似乎下定了某种决心。 张某抽空瞥了她们一眼,以为是等不及的顾客,还笑着招呼:阿姨稍等会儿,忙完这波就给您称。 可两人只是含糊地点点头,依旧在摊位旁来回转悠。 大概过了3分钟,见张某被三个顾客围着选鸡、砍价,完全转不开身。 其中一个矮胖的大妈率先行动了,她从随身的布包里掏出一个超大号的黑色塑料袋,飞快地撑开袋口,另一个高瘦的大妈则立刻伸手,从案板最外侧开始,把一只处理干净的土鸡往袋子里塞。 两人得手后,把鸡肉放在其他地方,却没有离去,反而胆子更大了。 一大妈等顾客多了之后,她们就混进其中,一大妈又跑到柜台继续偷,她每塞一只,矮胖大妈就把袋子往下拽一拽,避免袋子太鼓引人注意,两人配合得格外默契,手指翻飞间,4只鸡已经进了袋。 整个过程不到7分钟,两人拎着沉甸甸的袋子,贴着墙根快步走出了市场,全程没跟张某说一句话,也没留下任何痕迹。 直到上午10点多,顾客渐渐少了,张某准备收摊对账,清点存货时才发现不对劲。 早上带来的15只土鸡,明明记得卖了8只,可案板上只剩2只,怎么数都少了5只。 张某当时以为是自己记错了,又翻了收款记录,确实只收了8笔土鸡的钱。 他越想越慌,赶紧调出摊位的监控录像,一帧一帧地回看,这才看到了两个大妈偷鸡的全过程。 张某看得火冒三丈,偷一次就走了,还能原谅,关键是,偷了又再偷,一下子偷5只! 真是孰可忍孰不可忍! 土鸡都是从农村收来的,一只成本就快80块,5只就是400块,他挣得也是辛苦的血汗钱! 这俩大妈年纪也不小了,怎么能干这种偷鸡摸狗的事! 张某又气又心疼,他把监控里大妈的截图打印出来贴在市场门口,他承诺只要有人能提供线索找到这两人,就给2000元悬赏金。 目前,张某已经报了警。 对此,从法律角度看,如何看待此事呢?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大妈的行为已构成盗窃,也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两大妈的行为太恶劣,将面临以上的处罚! 《民法典》第1184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规定, 张某可以要求两人赔偿5只土鸡的经济损失(400元成本及相应经营利润)。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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