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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27岁女子与某婚介机构签合同,服务费10000元,女子要求对象37岁以下,

杭州,27岁女子与某婚介机构签合同,服务费10000元,女子要求对象37岁以下,杭州有房有车,年收入200万以上。但婚介给她介绍4人是40到50岁,要求不符。后续婚介又诱导她签约第二份合同,2年服务费5万元,介绍人数不限。向她介绍3人是50岁。女子拒绝见面,但婚介说不见面就不给优质资源。女子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5万元,婚介只同意退4万,女子向记者求助。 2025面10月,邱女士向记者求助,想通过媒体帮助,向婚介机构讨回自己5万元。 邱女士今年27岁,离异带孩子,家里人一直催她结婚,可她发现身边没有什么资源。 2024年12月,她找到一家婚介机构,交了1万元服务费。 她要求男方比她大不过10岁,最多37岁,工作稳定,在杭州有房有车,最关键是年薪200万。 结果,邱女士被安排了4位40-50岁的对象跟她见面。 她觉得好荒唐,那些年龄太大条件一般,她接受不了,因为她除了上班,还有一些证书兼职收入,所以想找个条件好的。 邱女士认为婚介给她介绍的,完全跟自己的要求不沾边,简直天差地别。 婚介给她匹配的4人都不理想,她向婚介表达不满。 婚介却劝她加钱升级服务,还称“缴费越多,资源越优质”。 邱女士信以为真,又签订第二份5万元合同,还向她承诺不限介绍人数服务,期限2年。 邱女士以为服务升级了,优质资源一定会向她倾斜。 谁知,后面的对象条件更差,两位相亲对象更是50多岁,其中一个人没房没车,还离异带娃。 邱女士郁闷,这些对象的情况远远达不到自己的要求。 可接下来,婚介却让她先见面再调整。 但邱女士不想继续见面了,要求婚介退还5万元服务费。 但婚介以已经给她介绍为由,服务还在进行,不能退5万元。 邱女士觉得自己被骗了,只好向媒体求助,希望婚介能退还5万元服务费。 婚介向记者表示,邱女士生过孩子,目前单身,年轻一点且年收入高的优质男性,要求也相对高,都要求女方年轻漂亮,学历优秀,家境好。 而且邱女士预期男方薪资200多万以上,匹配成功概率低,但年龄大一点的,没有过多要求,她们得讲一个匹配度。 婚介还称,合同并没有承诺,必须安排30岁以下男士,不构成违约。只能退20%,也就是4万,她们也是按照邱女士要求去匹配的。 这与邱女士的诉求完全不符,目前双方还在协商退费中。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邱女士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婚介找到符合其明确标准的相亲对象。 婚介机构在首份合同违约后,又以“缴费越多资源越优质”诱导其签订第二份合同,却提供了更差的服务,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此种情况下,邱女士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且有权要求退还服务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婚介机构在首份服务未达标、邱女士明确不满的情况下,以“缴费越多,资源越优质”进行承诺,诱导其签订5万元的第二份合同。 但后续服务质量反而下降,该承诺构成虚假宣传。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剥夺了邱女士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邱女士在两份合同中均明确提出核心择偶标准“37岁以下、杭州有房有车、年收入200万以上”,这是双方合同的核心义务。 但婚介机构持续介绍40-50岁、甚至无房无车的对象,与约定标准“天差地别”,属于未按约定履行核心服务义务。 即便婚介辩称“匹配度”,也不能成为其完全无视委托人明确要求的理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邱女士有权要求机构全额退费,若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或违约行为,还可主张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