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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男子与女友订婚,给了10万彩礼、4千三金,不久后,两人分手,女方退还全

河南商丘,男子与女友订婚,给了10万彩礼、4千三金,不久后,两人分手,女方退还全部彩礼和三金,谁料,男子对女友念念不忘,一年后两人复合再次订婚,双方约定彩礼36万,两周后给付,并定下婚期,没想到,到了约定的日期,男方的彩礼却迟迟不到位,女方催男子赶紧付彩礼,当晚男方跟父母吵了一架后,发信息告诉女友,他想轻生,女方劝说无果,告诉男子家人,但,男子最终还是不幸溺亡。男子家属告上法庭,要求女方和其父母赔偿20万,法院判了。 2024年年初,陈先生经人介绍认识武女士,两人聊了一段时间确定恋爱关系。 2024年2月,陈先生和武女士在媒人与及家人的见证下订婚,陈先生给了武女士一家10万彩礼和4000元买三金。 没想到,两人订婚不久,因为各种各样的矛盾,最终以分手告终。 两人分手后,武女士一家把10万彩礼和4000块买三金的钱全部退还给陈先生。 虽然,陈先生和武女士分手了,但,他心里依然爱着武女士,还是想跟武女士在一起。 两人冷静了一段时间,陈先生找到武女士提出复合,武女士考虑到他们之间,其实并没有原则上的错误。 所以,武女士思考再三,决定再给彼此一次机会,同意跟陈先生复合。 两人复合后,2025年1月22日再次订婚,这一次,陈先生和武女士约定:彩礼为36万元。 陈先生和他的父母跟武女士承诺会在2025年2月3日把36万彩礼给到武女士家,并找好了结婚的日子,就定在今年2月9日。 转眼,到了2月3日,是给付彩礼的日期,可那天,武女士左等右等,却始终等不到陈先生一家来送彩礼。 于是,武女士打电话催陈先生,让他按照约定,尽快把彩礼送过来。 但,陈先生并没有给武女士准确的答复,他说他跟父母因为彩礼的事吵了一架。 2月3日当天晚上,陈先生给武女士发信息说,他没法送彩礼过去了,因为跟父母闹矛盾,他还跟武女士表示了自己有轻生的想法。 武女士看到信息后,很着急,努力劝说陈先生,但,劝说无果,武女士赶紧给陈先生家人打电话,告诉他们,陈先生有轻生的想法。 之后,陈先生被发现时,已经溺水身亡。 陈先生家属悲痛欲绝,他们认为陈先生的死,武女士一家脱不了干系,于是把武女士和她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万元。 法庭上,陈先生家属表示,在约定送彩礼的前几天,武女士的父亲提出,除了要求36万彩礼,还要求陈先生弟弟把他的烟酒店让出来,等陈先生和武女士结婚后,给小两口来经营。 对此,陈先生家属不满,所以把跟银行预约取40万块钱的约定取消了,导致在2月3日当天没能给付女方36万彩礼。 另外,陈家还表示,他们预约不到结婚的礼炮、婚庆及酒席,所以最终没能准时送彩礼。 可武女士的父亲却坚持说,他并没有跟陈家提出,让女儿和陈先生结婚后,经营陈先生弟弟的烟酒店,陈家这是无中生有。 武女士表示,36万彩礼是陈先生事先约定给她的,并不是自己提的,而且陈先生表示想轻生时,她做到了劝解和寻求陈家人帮助,自己并无过错。 武女士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她自愿补偿陈父陈母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方武某及其父亲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法院考虑到武某在事件中表现出的人道主义关怀,且她自愿补偿陈某父母2万元,最终判决:武某补偿陈某父母2万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女方武某及其父亲并未实施侵害陈某生命权的过错行为。武某在陈某表示轻生时,积极进行了劝说,并及时通知了陈某家人,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陈某的死亡是其自身因彩礼问题与父母争吵后,自行选择轻生导致的,与武某及其父亲的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根据该条规定,武某及其父亲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虽然本案中武某并非是为保护陈某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但法院考虑到武某在事件中表现出的人道主义关怀,且其自愿补偿陈某父母2万元。 基于公平原则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考量,参照该条规定,判决武某补偿陈某父母2万元,既体现了对陈某家属的慰藉,也尊重了武某的自愿行为。 最后,陈某的离世实在令人惋惜,因彩礼纠纷就放弃生命,未免太过草率,成年人应学会理性面对矛盾,而非用极端方式逃避。 同时,高额彩礼也成为这场悲剧的导火索,盲目攀比抬升彩礼金额,只会给婚姻蒙上物质枷锁。 婚姻的真谛是相守相伴,而非金钱堆砌,唯有摒弃陋习,才能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