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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两兄弟早年分家,商量好老大养母亲、老二养父亲。母亲去世后,老大直接甩手
山东聊城,两兄弟早年分家,商量好老大养母亲、老二养父亲。母亲去世后,老大直接甩手不管父亲,老二又说家里困难养不了父亲。老父亲悲愤交加,自己没收入、又无人照料,无奈将两个儿子全告上法庭。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这场官司真正值得注意的,并不只是每个月该给老人多少钱,而是兄弟之间几十年前的一句约定,到底能不能把成年子女的赡养责任彻底分开。类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早有先例。1985年4月25日,张某与丈夫郭某一家进行分家。夫妻二人育有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和女儿郭丙。分家时,郭某与两个儿子签订协议,写明郭甲负责母亲张某的生活,郭乙负责父亲郭某的生活,还约定父母达到一定年龄后,两个儿子如何支付零花钱。这个安排并非临时起意,而是此后多年家庭生活的一部分。2010年8月,郭某去世。此前主要承担父亲赡养责任的郭乙还负责办理了父亲的安葬事务。按照当年的分家思路,郭乙觉得自己已经完成了约定中的责任,母亲张某理应继续由哥哥郭甲负责。问题恰恰出在这里。随着年龄增长,张某需要的不只是日常吃穿,还有医疗、照料和陪伴。到了2014年10月14日,家庭内部一直没能解决养老问题,张某最终把郭甲、郭乙、郭丙三个成年子女一起告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并提出希望跟随郭乙生活,同时要求子女承担赡养和医疗费用。郭乙对此有自己的想法。1985年的协议写得清楚,哥哥负责母亲,自己负责父亲,而且郭乙确实赡养过父亲,又处理了父亲的后事。郭丙同样提出,当年的赡养协议里并没有自己的名字。可法院审理的重点,不是谁能拿出那张旧协议,而是几十年前的家庭分工能否成为今天拒绝赡养老人的依据。最终法院结合张某的收入、生活意愿以及三个子女过去实际承担的责任作出处理。张某可以随郭乙生活,郭甲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张某产生的医疗费用,由郭甲承担二分之一,郭乙和郭丙各承担四分之一。这件事与聊城张某一家遇到的情况很接近。家庭内部可以商量谁离父母近一些、谁负责跑医院、谁多承担生活费用,但不能因为曾经负责过一位老人,就认定另一位老人从此与自己无关。山东还有一件更特殊的案件。1986年,陈某与再婚的朱某登记结婚。该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家庭典型案例。1987年,朱某带着尚未成年的徐乙、徐丙来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与陈某共同生活。1990年5月13日,陈某与朱某生下儿子陈甲。此后,徐乙、徐丙陆续成年外出工作。2012年2月朱某去世后,陈某逐渐面临养老困难。陈某年纪已经大了,又缺乏稳定生活来源,最后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赡养问题。徐乙、徐丙并非陈某的亲生子女,这成为案件中的关键问题。不过法院查明,徐乙、徐丙未成年时已经进入这个家庭,陈某长期承担了抚养教育责任,双方形成了具有法律意义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孩子小时候接受过实际抚养,成年后不能只凭没有血缘关系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结合几名子女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陈甲自愿按照陈某的请求,从2014年起每年支付3600元赡养费,徐乙、徐丙分别每年支付1500元。再回到聊城张某的两个儿子身上,问题已经很清楚了。张某一认为自己过去负责母亲,母亲去世后任务已经完成;张某二又表示家庭条件不好,无力独自负担父亲。兄弟各有说法,可年迈父亲没有劳动能力和稳定收入的现实并不会因此消失。法院最终没有认可兄弟二人以旧有分工免除责任的主张,判决张某一、张某二每人每月向父亲张某支付300元赡养费。宣判以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而赡养也并非把钱交齐就结束。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公布的陈某某赡养费纠纷典型案例中,年迈的陈某某希望女儿能够经常探望。法院除处理赡养费用外,还判决长女、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这些真实案件放在一起,道理并不复杂。多子女家庭可以根据收入、距离和生活情况协商养老分工,过去承担较多的一方也可以在具体费用分担时说明实际情况。但家庭协议解决的是怎么照顾老人,而不是决定谁可以彻底退出。老人需要生活费用,也需要医疗照顾和亲属探望。等到父母真正年迈时,成年子女面对的仍然是共同的家庭责任。
据悉,一男子在妻子去世后照顾瘫痪的丈母娘12年,结果丈母娘却把180万元
据悉,一男子在妻子去世后照顾瘫痪的丈母娘12年,结果丈母娘却把180万元拆迁款全给了小女儿。女婿一怒之下摔门而去,导致丈母娘饿到虚脱,幸得邻居及时发现。然而小女儿根本不想照顾瘫痪的老娘,于是找到男子要求其回来尽义务。男子表示:“回来可以,分我90万拆迁款再支付护工费。”但这一提议遭到小姨子的拒绝。2024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提级管辖典型案例,其中张某诉秦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就涉及“财产先给子女,养老后来怎么办”。张某在北京房山区有一套房屋。2021年2月,张某与女儿秦某签署承诺书,约定房屋无偿赠与秦某,同时保留张某终身居住权益,秦某接受赠与后负责张某今后的赡养和照料。2021年3月,房屋办理过户。可到2021年5月,秦某便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准备把刚过户的房屋卖掉。张某没有接受这个结果,随后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案件最初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2023年3月29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法院认定,前面的承诺书和后来的过户手续要结合起来看,张某把房屋交给秦某并非毫无条件,秦某同时承担赡养并保障居住的义务。秦某接受房屋后很快准备出售,违反约定,张某要求撤销赠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作出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后来把案件收入典型案例。这个结果正好说明,老人把大额财产提前交给子女时,是否明确附带养老义务非常关键。《民法典》允许附义务赠与,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依法应承担的扶养义务,在符合法律条件时,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放到180万元拆迁款的故事里,如果只是老人自愿把个人财产无条件赠与小女儿,女婿并不能因为照料多年就直接取得其中一半。可如果双方事先明确约定“拿这笔钱就负责养老”,法律评价便可能不同。另一件公开资料来自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21日,南召县法院周勤、段延忠在南阳中院网站答复一名署名王松的读者。王松的妻子早逝,此后3年由王松照顾岳父日常生活。岳父去世后留下5间平房和4.5万元存款,岳父的弟弟认为王松只是女婿,无权继承。法院释法给出的判断很明确。丧偶女婿如果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进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王松与岳父长期共同生活,妻子去世后继续承担照料,因此符合当时继承法律关于主要赡养义务的规定。同时,王松的女儿还可因母亲先于外祖父去世而依法代位继承。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继续保留了这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继承编司法解释还明确,判断“主要赡养”要看是否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扶助。因此,回到开头的故事,真正决定老张以后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是“12年”三个字本身,而是老张能否证明12年中承担了主要生活照料、经济支持和护理责任。小女儿作为成年子女,对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母亲承担法定赡养责任,也不会因为母亲曾经把财产赠与小女儿就自然消失。钱给谁是一项财产处分,谁必须赡养老人又是另一套法律关系。把两件事混在一起,才最容易把家庭矛盾拖成诉讼。信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四川德阳,女子做生意借一男子400万赖着不还,男子胜诉了也要不回钱,谁料,女子收
四川德阳,女子做生意借一男子400万赖着不还,男子胜诉了也要不回钱,谁料,女子收到800万拆迁款,把钱转到儿子名下账户,让儿子买了10套公寓、2辆豪车,一口咬定自己没钱还债,法院紧盯线索,终于发现女子转移财产,最终让女子付出应有代价。陈女士经营的牧业合作社取得8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此时,黄某早已因400多万元借款纠纷取得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此前法院查询陈女士和合作社名下财产,没有找到足够清偿债务的可执行财产,案件一度结束本轮执行。这一程序并不是把债务取消。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因为当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暂时结束这一轮具体执行工作。生效判决依然有效,以后出现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也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所以,8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出现后,案件的财产条件已经不同。陈女士没有用新增资金履行判决,而是把大额款项转入本人和儿子小王账户。小王随后在成都购买10套公寓和2辆奔驰汽车。执行人员继续核查时,重点自然落在资金从哪里来、经过哪些账户、用于何种交易。房屋和车辆登记在亲属名下,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一定无法追索。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538条至第542条建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影响债权实现并符合法定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有关行为。反过来讲,法院也不能因为购买人是被执行人的子女,就直接认定全部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仍要审查银行流水、付款凭证、交易价格、资金来源和实际权属。案外人认为被查封财产确实属于本人,也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正因如此,此类执行案件真正有分量的是完整的资金证据,而不是房产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上的一个名字。执行人员后来查明拆迁补偿款去向,对合作社账户剩余的143万元采取扣划措施,并对小王名下部分公寓和2辆奔驰汽车采取查封措施,部分公寓又通过退房返还购房款。黄某的债权由此得到部分清偿,但案件并没有到此结束。原因很明确,民事执行解决的是生效债务如何实现,刑事责任审查的是是否存在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抗拒生效裁判的严重行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隐藏、转移财产等拒执行为的认定作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也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女士后来受到司法拘留,合作社被罚款,陈女士最终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即使刑事处罚已经作出。尚未清偿的民事债务也不会因此消失。只要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没有全部实现,发现新的可执行财产后,执行程序仍可依法继续。整件事的关键因此落在三个节点上。暂时查不到财产,不等于债务免除;把资金转到亲属账户,不等于财产关系无法查清;后来返还部分款项,也不当然消除此前严重拒执行为可能产生的责任。陈女士面对的400多万元债务。最终之所以从普通借款纠纷发展到刑事责任,核心就在于取得大额财产之后如何处置,以及是否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信源:四川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