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长期不落实?最高法: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许多被征收人都有这样的困惑:房子拆了十几年,补偿款迟迟没拿到,现在想打官司,征收方却说“早就过了起诉期限”。
真的是这样吗?最高法的一则判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例回顾:房屋被拆,多年未获补偿
武汉市有一位余女士的房屋被拆除后,补偿安置一直未能落实。她多年坚持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张权利,但始终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却被一审、二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
余女士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裁判:依职权履职,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是征收方应当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这类职责有一个重要特点,行政机关一旦负有该职责,就持续负担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
还有一条更为关键,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会因为被征收人提出履行申请,就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这类情形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最终,最高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判例意义:被征收人的“定心丸”
(2018)最高法行申9030号判例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是征收方的法定职责,不因时间流逝而免除。只要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其不作为就处于持续状态,被征收人随时可以要求其履行职责,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
看了以上的案例,你就会明白,如果被征收人面临征收多年、补偿迟迟不落实的困境,不必被“过了时效”的说法吓退。拿起法律武器,你的权利依然可以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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