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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六年级男生许诺,因受不了英语单词记不住、作业订正被老师叫去办公室,还常被家

12岁六年级男生许诺,因受不了英语单词记不住、作业订正被老师叫去办公室,还常被家人嘲笑胖,最终服药结束生命。母亲悲痛之下将英语老师告上法庭,却被法院驳回诉求。这场悲剧不仅让一个家庭破碎,也让一位认真负责的老师被迫离职。 一、悲剧始末:12岁孩子的遗书,字字戳心 家人们,今天聊的这件事,真的让人心里堵得慌。江苏一所小学的六年级学生许诺,才12岁,花一样的年纪,却在自己的房间里服下了药物,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 事后,家人在他房间里找到了空药瓶,还有一封字迹歪歪扭扭的遗书。上面的话,读着就让人掉眼泪:“我好累,我不想醒过来了。我想死,妈妈对不起,日复一日的学习,好累好累,一直不会写的英语单词。” 还有一句更让人心疼:“一次作业不写就要去的办公室……我受不了,回来还要被你们嘲笑胖,我累了,别救我了。” 一个才12岁的孩子,心里藏了这么多委屈。妈妈马繁星说,女儿生前明明活泼开朗,在家从来没说过不开心,怎么突然就走了?她实在接受不了这个事实,认定是英语老师的“压力”害死了孩子。 而那位英语老师赵言,处境也特别难。她是定向师范生,教学一直很认真,还得过镇里的优秀教师奖。事发时,她才接手许诺的班级十几天,因为许诺英语单词总记不住,作业也没完成,就叫他去办公室辅导沟通了几次。孩子出事后,她又愧疚又委屈,班里还有学生写了实名指控信,让她彻底崩溃。最后,她什么私人物品都没带,连电脑都扔在了学校,辞职离开了那所小学,还说“再也不额外辅导学生了,该我做的我一丝一毫不会少,但额外的工作我一丝一毫不会多”。 这事儿过去一年多,马繁星一直没放弃,四处奔走想给孩子讨个说法。直到最近,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下来了:驳回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律解读:为什么告老师会被驳回?关键看“因果关系” 很多网友看完都懵了:孩子明明因为老师叫去办公室、辅导作业压力大才自杀的,怎么法院还不支持家长?这里就涉及到法律上一个核心问题:老师的行为和孩子的自杀之间,到底有没有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 咱们先把法律条文说得通俗点,法院判案讲究“谁主张,谁举证”,而且要认定“侵权”,得满足几个条件:老师有过错行为、孩子有损害结果(自杀身亡)、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从法院的判决理由来看,重点有两点: 第一,老师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赵老师作为任课老师,接手班级十几天,因为学生单词不会写、作业没完成,叫到办公室沟通辅导,这是正常的教学管理行为,既没有辱骂、体罚,也没有超出教学职责的不当要求。法院认为,这种“要求订正作业、办公室辅导”是老师的本职工作,不存在违法或过错。 第二,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孩子自杀是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英语单词学不会的学习压力、被家人嘲笑胖的心理负担、可能还有青春期孩子敏感脆弱的心态。不能简单地把“老师叫去办公室”这一个正常教学行为,当成导致自杀的直接原因。就像法院说的,“仅因任课十余天的老师要求其订正作业,将其喊到办公室沟通和辅导即导致自杀,其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可能有人会说,那老师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从法律上讲,“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是两回事。赵老师可能会一辈子愧疚,但法律上要认定她侵权,必须有明确的过错和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是靠“想当然”。 这里还要给大家普及一个点:教育机构和老师的责任边界。根据《民法典》,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种“教育、管理职责”,是指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正常教学秩序,而不是保证每个学生都没有学习压力,更不是对学生的所有心理问题负责。老师正常的批评教育、作业辅导,只要不超出合理范围,就不属于“未尽到职责”。 反过来想,如果仅仅因为老师正常履职,学生出了极端事件就判老师担责,那以后谁还敢管学生?谁还敢额外辅导?最终受损的,还是孩子们的教育环境。 三、网友热议:到底是谁的错?教育的压力该谁来扛? 这事儿一曝光,网友们吵翻了天,主要分成几派观点,都特别有代表性: 支持法院判决,心疼老师派 “老师太冤了!正常辅导作业而已,又没打骂孩子,这要是都要担责,以后老师只能当‘甩手掌柜’了。” 同情家长,认为教育压力该反思派 “12岁的孩子,能说出‘日复一日的学习好累’,可见压力多大!就算老师没做错,教育体制是不是也该想想,为什么孩子会被单词逼到自杀?” 中立派:多方都有责任,重点在预防 “现在的孩子学习压力确实大,家长、老师、学校都该多关注心理健康,而不是只盯着成绩。” 最后想问问大家:你觉得这场悲剧中,谁的责任更大?面对孩子的学习压力,家长和老师该怎么做才能既不放松要求,又不伤害孩子?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咱们一起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