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透了!浙江杭州,女子上班时,发现自己的水杯中漂浮着一层白色液体,凭着生活经验,她认为这是精液。果不其然,女子在报警查看监控后,发现同事曾三次往她的杯中射入这样的液体。最终,同事受到处罚,女子也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要求17000余元的经济赔偿,法院判决驳回,这是为何? 红女士是浙江杭州当地一家公司的员工。 事发当天,红女士拿起桌子上的水杯准备喝水时,发现杯中有一团浑浊的白色液体。 红女士怀疑这是精液,便立马报警并和公司领导汇报。 在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同公司主管人员查看监控。 很快,警方锁定了嫌疑人——红女士的同事张某。 警方明确要求公司管理人员不得提前告知张某,让公安机关直接处理。 然而在5月8日晚,张某的部门领导马某却打电话给红女士,表示已与张某谈过话,并要求红女士撤案,“给点面子”。 对此,红女士当然不同意,她坚决要求让张某受到惩罚。 后来,张某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代他先后曾3次将精液投入红女士的保温杯。 公安机关遂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予以3日拘留。 当然,张某被行政拘留仅3天后,依然继续留在原岗位。 这样的结果让红女士万万不能接受,她觉得同事的侵害和公司的包庇冷漠已经深深地伤害了她,她无论如何也无法再在公司待下去。 于是,红女士便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还认为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且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60元。 公司拒绝,在申请仲裁被驳回后,红女士又告上了法院。 法院最终驳回了红女士的诉求,理由在于: 1、张某对红女士的侵害是他的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公司没有办法去预知和控制张某的行为。 2、公司在第一时间也已配合警方调查取证,尽到了应有的责任。 3、马某所谓的“给面子”也是其个人看法,不代表公司立场。 4、公司已经对张某进行辞退,绝不纵容违法的员工。 可能大家乍一看,觉得这是公司在“甩锅”。 毕竟红女士是在和公司相关的场景下遭遇侵害的,难免会觉得公司该担责。 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公司不是员工个人行为的“无限背锅侠”,只有在存在管理疏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而红女士并没有举证证明这些关键性的东西,所以才最终承担败诉的结果。 当然,如果真想让公司负责,公司应该承担当初选人用人不当的责任。 但话说回来,谁又会从一开始将“坏人”一词刻在脸上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