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民国时,有一种陋习叫“典妻”,穷人家低价将自己老婆“租”出去3至5年,给40、5

民国时,有一种陋习叫“典妻”,穷人家低价将自己老婆“租”出去3至5年,给40、50岁的老头生孩子,等生完孩子后,这些女人又被迫与孩子骨肉分离,回到原来的夫家。第二年,丈夫再把她租给另一个人,有些穷人家的男人甚至不工作,靠出租妻子来吃饭,有些人几担谷子就能将老婆租出去。 这事儿说起来真气人,在旧社会尤其是民国那会儿,农村穷得叮当响,很多地方都流行这种事儿。浙江宁绍台一带最常见,福建、甘肃、辽宁那边也零星有,东北叫“搭伙”,甘肃叫“僦妻”,福建有些地方叫“租肚皮”或者“帮腿”。穷汉子娶不起媳妇,或者家里有钱人老婆生不出儿子,又不肯多纳妾,就出钱从穷人家租个已婚女人过来,专门为了传宗接代。租的价格低得可怜,有时候几十块大洋,有时候就几斗米几担谷子,穷得狠的男人干脆就把老婆反复租出去,自己躺家里抽大烟过日子。 立契约的时候得有媒人作证,白纸黑字写清楚租几年,生不生儿子怎么加钱,期间女人不能回原家,不能跟原丈夫来往,生下的孩子全归租家。租期一般三到五年,要是生了闺女不作数,得继续租到生儿子为止,孩子断奶才能走人。清朝律例上明明写着“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租的人要是明知情也一样挨板子,还得离异把钱收归官府。可那时候天高皇帝远,农村里谁去告啊?没白纸黑字就当没事儿,官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正穷人家饿肚子,富人家要香火,这买卖就这么干下来了。 女人在这事儿里最惨,完全当货物使。丈夫欠债还不上,或者干脆懒得干活,就把老婆推出去换钱。有的男人尝到甜头,一租再租,女人刚生完孩子回家歇口气,第二年又得打包走人。生下的孩子得留在租家,女人走的时候连抱一下都不行,哭天抢地也没用。地方志和社会调查里记载了不少这种事儿,浙江那边县志上直接写“常有典妻之风”,甘肃赵翼的书里说当地“租妻如牛马”。民国时候军阀打仗,天灾不断,穷人更活不下去,这种事儿反而更猖狂。社会学家下去调查,穷人家男人说“没办法,饿死还是典妻,总得活路”,租的人家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花点钱买个儿子值”。 柔石那篇《为奴隶的母亲》写得最扎心,就是根据浙东农村真实情况来的。一个穷汉子把老婆租给五十岁秀才,一百块大洋三年,生了儿子加钱。女人回家后两个孩子一个都带不走,心碎一辈子。这种故事不是编的,柔石自己就是浙江人,那时候农村里到处是这种例子。罗淑、许杰他们也写过类似小说,《生人妻》《赌徒吉顺》,全是真人真事改的。穷人家女人地位低到尘埃里,丈夫说租就租,没得商量,村里人还觉得正常。 这陋习从汉代“嫁妻卖子”就开始了,宋代越来越普遍,元明清三朝法律都明禁,可底下照样干。民国了还残留着,因为地主老财要儿子,穷鬼要饭吃,中间就拿女人当垫背的。女人反复被租来租去,身子毁了,心也碎了,有的难产生死在外头,有的回家被原丈夫嫌脏赶走,下场惨不忍睹。那些靠租老婆吃饭的男人最不是东西,钱到手就赌就喝,老婆回来也不管不顾,继续欠一屁股债再租一遍。 说白了,这事儿根子在穷和那套“无后为大”的老观念。穷到揭不开锅,法律再禁也没用,女人命贱如草。直到新中国成立了,1950年婚姻法一出,明文废除封建婚姻制度,买卖婚姻、纳妾、重婚全禁止,土地改革把穷人从地主手里解放出来,吃饱饭了,谁还干这种丧良心的事儿?这陋习才算彻底绝迹。现在回头看,那时候的女人活得太不是人了,一纸契约就把人的一辈子撕成碎片,骨肉分离的痛一辈子都好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