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三十多岁男子打工期间,通过相亲会认识了一名当地女子,两人一见面就看对眼,搬到一起同居生活。期间,男子给女方花1万多买了三金,母亲还按老家规矩给了她9.9万彩礼。后来,女子生病住院,男子包揽了2万多的手续费,出院后还一直养着她。本以为两人能顺理成章领证结婚,谁知一次吵架后,女子一走了之,完全失联。男子面临人财两空,正准备起诉要钱,谁知,女子竟抢先一步,将他告上了法庭。 小汪怎么都没想到,自己会被曾经深爱的女人告上法庭。 小汪是南方人,在渭北一家工厂打工好些年了,他三十出头,没成家,家里人催得紧,他自己也着急,2024年秋天,便报了一个西安的相亲会。 就是在那场相亲会上,他认识了女子小靓。 她是西安姑娘,说话爽快,笑起来眼睛弯弯的,小汪第一次见她,就觉得心里头有什么东西被勾了一下。 幸运的是,小靓对他也有好感,两个人加了微信,聊了没几天,就确定了关系。 当时,小汪觉得自己终于来了桃花运,认识才半个月,他就认定了对方,兴冲冲的拉着小靓去了金店,买了三金。 一万多块钱刷出去,他眼睛眨都没眨一下,他觉得遇见对的人,花多少钱都值。 2024年11月,小汪还特意把老母亲从老家接了过来,老人家见了小靓,满意得不得了。 临走前,她还从包里掏出9万9千块钱现金,塞到小靓手里,按照老家的规矩,这是给她的彩礼。 小靓心里清楚,收了这个钱,也就是认定成为小汪的未婚妻,两人要领证结婚,成为一家人。 但她没有推辞,果断收了,没过多久,就搬进了小汪租的房子,两个人正式开始同居生活。 小汪在厂里打工,一个月工资六七千,小靓身体不太好,干不了重活,在一家小公司做文员,工资不高。 小汪心疼她,每个月工资一发,大部分都转给了小靓,挣得多就多交点,挣得少就少交点,反正都给她管。 后来,小靓的身体出了点问题,需要做手术,小汪二话没说,掏了所有的医药费,前前后后加起来两万多。 手术后,小靓就没有去上班,一直在家休养,小汪啥话也没说,挣钱养她。 眼瞅着就要领证办酒席了,两个人却开始矛盾频发。 小靓嫌小汪性子急,什么事都催她,小汪觉得委屈,说自己上班累得要死,回家就想消停会儿,怎么就成了性子急。 后来吵着吵着,矛盾越来越多,话也越来越难听。 小靓觉得,小汪对她好,给她花钱,养着她吃喝拉撒,把都是应该的。 什么叫应该?你又不是我妈,要不是想和你成家,凭什么白养你,拿我当冤大头吗? 最后一次大吵之后,小靓收拾东西一走了之。 小汪以为她就是赌气,过两天就回来了,可发了多少条微信,打了多少个电话,她要么不回,要么就一句∶别找我了。 就这么拖了快两个月,和好的希望越来越渺茫,小汪对这段感情慢慢绝望。 既然不跟他过了,那彩礼9万9,三金1万多,手术费2万多,还有平时的生活费、给的钱,加在一起,不是个小数目,这些钱总该还自己,不能人财两空吧! 于是,他准备将小靓告上法庭,把这笔钱追回来。 就在他打算找律师咨询时,谁知小靓竟然抢先一步,将他告上法庭,她的诉求是: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我还没告她呢,她倒先告我了,小汪彻底懵了。 小靓表示,9万9的彩礼她认,但小汪说的其他费用,她并不认可,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法院怎么判怎么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小汪与小靓未办理结婚登记,小汪以结婚为目的给付9.9万元彩礼、1万余元三金,符合彩礼返还法定条件,法院应结合共同生活时长、双方过错、彩礼使用情况酌定返还比例。 小靓主张分割同居财产,因同居期间财产多为小汪个人工资、医疗支出等个人财产,无共同购置或共同经营的共有财产,其分割诉求难以成立。 而小汪垫付的医疗费、日常供养费用非彩礼性质,可按赠与或不当得利另行主张。 一段始于相亲的心动,最后却对簿公堂,真是讽刺, 恋爱相亲要谨慎,别一上来就掏心掏肺,相处要慢慢来,多看看人品、脾气合不合,确定真心后再付出,别当冤大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