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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一孩童杀了另一孩童,关到监狱,县令让人给杀人孩子送饭,孩子反而挑衅:你们不能

明朝一孩童杀了另一孩童,关到监狱,县令让人给杀人孩子送饭,孩子反而挑衅:你们不能拿我怎么样! 阿旺被差役锁进大牢的那天,脸上没有一点怕色。县衙送来牢饭,阿旺接过碗,看都没看,直接扣在地上,踩了两脚,冲着差役喊:"我才十一岁,官府能把我怎样?" 差役回去把这话一说,县令周大人愣了片刻,这才意识到,这孩子不是不懂事,是吃准了律法里有条路可走。 阿旺吃准的,正是《大明律》里的"老小废疾收赎"条。这条律文并非明代首创,往上追溯,西周时《周礼》已有"三赦之法",明文写着幼弱、老耄、蠢愚三类人犯罪可予宽宥。 到唐代,《唐律疏议》把这套制度做得更细:十岁以下犯杀人罪,须奏请皇帝裁决;十五岁以下犯流罪以下,可用钱财赎刑代替;七岁以下,哪怕犯了死罪也不加刑。 这套"恤幼"传统,《大明律》原样继承了下来。阿旺年方十一,确实踩在了法律的保护线上,他喊那句话,倒不完全是无知,是有几分底气的。 但底气归底气,案子没那么简单。周县令翻来覆去看律文,问题出在阿旺所犯的是"人命重事",不是寻常的打架斗殴。 律文规定,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若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可杀人属于重案,不在轻易宽宥之列。更要命的是,丘长儿的爹娘天天跪在县衙门口哭,说儿子只是去买把花椒,一文钱的事,没了命。 周县令不是不懂人情,但律法和人情这两头,哪头都不好丢。 周县令去大牢见过阿旺两回。第一回,阿旺背对着他,手里攥着块偷藏的糖,问啥不答。 第二回,周县令只端了碗清水放在阿旺面前,说了句:丘长儿的娘,现在每天都在坟前哭,她这辈子再也等不来儿子买的那把花椒了。 阿旺没说话,但身子明显僵了一下。 周县令也没闲着,叫人去查了阿旺的家底。阿旺爹娘是村里的富户,就这一个儿子,从小捧在手心里,村里的孩子没一个敢招惹阿旺,只能忍着。 《大明律》里有句话说得直白:教唆犯罪者,须受重于犯罪者本人之罚。孩子犯了错,爹娘的溺纵难辞其咎。 正是在这个节骨眼上,明代的另一套制度派上了用场,里甲老人制度。 洪武二十七年,太祖朱元璋在全国推行老人制,规定每里选出三到十名五十岁以上、德高望重之人,专门负责调解纠纷、教化乡民。周县令把阿旺爹娘叫来,当着里甲老人的面,把律法逐条念给他们听。 阿旺爹娘吓得跪在地上,哆哆嗦嗦地说愿意赔上全部家产,给丘家养老送终。 最后的判决,周县令借用了申明亭制度的精神。申明亭是洪武五年朱元璋下令在全国乡里设立的告示之所,专门用来张榜公布罪状、彰善惩恶,让村民都知道谁犯了什么事。 周县令判定,阿旺爹娘须在村里立碑,刻明阿旺杀人之事,让周边各户引以为戒。